《焦作市北山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保护北山生态环境筑牢了立法屏障,焦作的青山绿水一定会更加美丽。
纵观我市法制建设,焦作需要在环境卫生管理、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城市水系建设与管理、山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大气污染防治等方面进行立法,但我市刚刚拥有地方立法权,立法水平还比较低。《条例》的出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突出了地方生态环境保护的特色,开了我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先河。
北部山区占我市总面积的五分之一,有景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还有众多野生动植物、丰富的矿产资源,是我市重要的生态屏障和不可多得的大型生态功能区。保护好北部山区是一件造福百姓、造福子孙后代的好事,对于焦作市生态环境保护至关重要。由于北部山区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阻碍了城市发展,影响了焦作形象。
《条例》的出台明确了管理者、开发者的具体权利和义务,为规范各方主体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充分体现了以保护为主、合理利用北山资源的立法精神。这具体体现在,《条例》明确了北山生态环境保护区的立法宗旨和保护范围;对生态保护区进行了区域划分,分别进行保护;规范了开发者的权利和义务;细化了北山生态保护管理体制和各职能部门的职责;规定了自然资源保护和人文资源保护的具体措施;落实了生态补偿制度的具体内容等。这些都对我们解决影响北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问题提供了法律支撑。
纵观《条例》出台过程,我们通过发放征求意见表、召开座谈会和研讨会、请相关利益方提建议等形式,聘请法律、语言文字等专家进行立法技术把关,使整部《条例》体现简洁、规范等特点,做到了实用、有效。
《条例》对北山范围内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这些事关条例落实的群众自治组织,提出了工作要求,既实事求是,又很好地把握了分寸,体现了立法规范的创新性。《条例》尊重生态规律,根据区域生态环境承载能力,将北山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划分为三类保护区,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体现了立法技术的先进性。《条例》还明确了北山生态保护管理体制,明确了北山生态环境保护协调管理机构的具体职责,使北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由“九龙治水”变成了“一锤定音”,体现了立法措施的效率性。
自然资源保护措施包括分类调查评价、封育保护、人工种植、涵养水源、监测修复、古树名木养护等;人文资源保护措施包括搜集、整理、研究、保护和利用等;开发建设与生态保护措施包括环境影响评估、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等。
《条例》对各方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规定,便于执法部门依法办事,必将有效提高我市北山生态环境保护的执法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