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提出:郑女士
问题陈述:两年前我跟前夫离婚,2岁的女儿跟我一起生活。如今我要再婚了,想让孩子跟现任丈夫姓,可跟前夫商量,他坚决拒绝。我想问一下,法律对此有没有明确规定?
行动记者:许明霞
行动结果:针对郑女士反映的问题,记者近日采访了市金研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郭卫群。郭卫群说,我国《婚姻法》第16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一般而言,子女出生后,其姓名是经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后确定的,因此孩子姓名的变更,也应由父母双方协商一致。父母离婚,任何一方无权擅自更改孩子的姓名。
根据有关规定,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