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提出:阎先生
问题陈述:我的儿子结婚登记前,我出资买了一套房子。当时,他的女友说只有以她的名义购房才能办理贷款,因此没有仔细考虑就以女方的名字购房并办理了贷款手续。儿子结婚后,贷款也是由我来还的。现在儿子要离婚了,请问这套房子能认定为儿子的个人财产吗?
行动记者:许明霞
行动结果:针对阎先生反映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市金研律师事务所律师郭卫群。郭律师说,阎先生如果没有相应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该房产不仅不能视为其儿子的个人财产,而且还应当认定为女方的个人财产,因为婚前由男方或父母出资却以女方名义购房的,应当视为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予,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关于父母出资购房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予规定是不同的。如果阎先生的儿子已经与女方结婚,且不能证明女方以结婚为欺诈手段、以不正当方式取得财产的,只能认定该房产为女方的个人婚前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