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邓帆)近日,沁阳市人民检察院的一条再审检察建议,促使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再审,对原审被告人应支付的货款利息及滞纳金数额重新作出判决,依法维护了其合法权益。
2007年3月,司某分3次从徐某处购买钢材,并出具欠条,约定若还款超期,按货款总额的1.5%月息从提货之日起承付当月利息,如超过还款日期30天未还款,则每日按欠款总额的2‰另加滞纳金。后来司某没能将货款还上。2008年12月,徐某向沁阳市人民法院起诉了司某。法院审理后判决司某除支付徐某剩余的货款外,还应按欠款约定支付利息及滞纳金。
沁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双方约定的滞纳金可视为违约金,但2‰的日滞纳金利率换算为月利率为6%,是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10倍,截至原审判决的判决日期,司某应支付的滞纳金已高出未履行货款本身,属于“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明显违背公平原则,故认为原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经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委会研究后,向沁阳市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沁阳市人民法院采纳了再审检察建议,启动了再审程序,依法重新判决后,利息及滞纳金按标的减少了三分之二,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