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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县及以上城市建成区禁售禁燃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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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县及以上城市建成区禁售禁燃烟花爆竹
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被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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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高新忠)近日,记者从市环保局了解到,为做好烟花爆竹禁燃工作,切实减少烟花爆竹燃放对大气环境质量的不良影响,我市下发了《关于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扩大禁燃烟花爆竹区域范围,确定在各县(市)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城市建成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通知》要求,2017年1月15日前,各县(市)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要针对城市建成区烟花爆竹禁售禁燃工作制定详细的管理规定和管控措施,全时段全面禁售禁燃烟花爆竹,确保各项禁售禁燃措施落到实处。各县(市)区要与城市建成区相关职能部门签订目标责任书,层层落实责任,将烟花爆竹禁售、禁燃工作责任落实到责任单位、责任领导和责任人。

  《通知》指出,各县(市)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要建立烟花爆竹禁售禁燃工作责任制及问责机制,对在烟花爆竹禁售禁燃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不作为、慢作为、玩忽职守的,各县(市)区要责令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进行追责,给予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严厉打击单位或个人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保证城市建成区内无销售烟花爆竹经营网点、无运输车辆、无燃放现象。对于非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相关职能部门要及时严厉查处;构成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单位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据悉,对由于烟花爆竹禁售禁燃工作开展不力,特别是春节、元宵节等节假日期间,发现有燃放烟花爆竹现象,对辖区内环境空气质量造成不良影响的,我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向市纪检监察部门建议,对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进行严肃追责,并通过媒体进行曝光。

  “烟花爆竹燃放时产生大量烟尘等污染物,PM10浓度瞬间可达到每立方米1000微克,PM2.5浓度瞬间可达到每立方米400微克至500微克,使空气遭受重度污染,严重影响大气质量。”市环保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烟花爆竹的主要成分是木炭粉、硫黄粉和其他金属粉末,这些物质能够迅速燃烧,并在空气中释放出大量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一氧化氮和其他颗粒状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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