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单
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综治办、市监察局、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文明办、市住建局、市国土局、市房管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市工商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人民银行焦作市中心支行、焦作银监分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保险行业协会
职责
市委政法委、综治办 加强对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的领导,负责召集执行工作联席会议,对重大执行工作研究部署,推动工作落实。牵头建立执行联动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指导,确保机制运行顺畅、发挥作用。将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情况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严格落实法院执行工作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考核中的有关要求。将各县(市)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各相关部门重视和支持法院执行工作情况、被执行人特别是特殊主体履行债务情况、有关部门依法协助执行情况、执行救助资金的落实情况,分别进行具体考评。
纪检监察部门 插手干预法院执行,纪委严格追责。纪检监察机关与法院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对拒不执行生效裁判和插手、干预、阻挠法院执行工作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严格责任追究。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自然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中的党员进行约谈,督促其尽快履行义务。
组织、人事部门 限制招录(聘)失信被执行人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职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失信情况应作为其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参考。对拟表彰的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先进基层党组织等进行失信审查。将严格遵守法律、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情况,作为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以及党员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重要参考。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不作为组织推荐的各级党代会代表、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候选人。
宣传部门 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信用惩戒的宣传力度,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监督和舆论引导作用。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依法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受惩戒情况等公之于众,形成舆论压力,扩大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影响力和警示力。
文明办 结合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焦作市诚信建设“红黑榜”发布制度,将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作为评选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的前置条件;及时配合法院曝光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单位和团体,不得参加文明单位评选,已经取得的称号予以撤销;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个人不得参加精神文明建设先进个人和道德模范、慈善类奖项的评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后获得的称号予以撤销。
人民法院 切实加大执行力度,切实承担起解决“执行难”的主要责任,及时准确更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各联动单位推送;用足用活信用惩戒、民事强制、刑事惩罚等法律手段及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执行措施,严厉打击抗拒、规避、妨害执行等行为;加强执行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优化、整合执行资源和执行力量,充实执行工作力量,加强执行工作保障。
检察机关 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以及其他妨害执行构成犯罪的人员及时批捕、起诉;加大对执行工作的监督力度,规范法院执行行为,提出合理的检察建议。
公安机关 依法严厉打击拒执犯罪,对于法院移送的拒执案件,立案或不予立案应及时予以书面通知;充分运用刑事侦查职能固定证据,利用网上追逃对犯罪嫌疑人实施抓捕;法院决定司法拘留的,及时协助查找、控制逃匿的需要拘留的被执行人,对法院移送拘留的已被控制被执行人,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及时收拘,并协助法院做好询问、财产申报、和解等工作;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遇到暴力抗法等突发事件时,根据需要,应迅速派员赶到案发现场,协助维持执行现场和执行秩序,尽快平息事态。对暴力抗拒执行、冲击现场、围攻殴打执行人员、毁坏执行装备等事件中涉嫌犯罪的人员,及时立案侦查。公安交警部门根据法院移送的被执行人车辆查控信息,通过道路出入口、视频监控、治安卡口等渠道发现被执行人车辆后,要快速反应,及时协助处置,并通知法院进一步依法办理;户籍管理部门及时协助法院查询被执行人户籍信息及家庭成员信息;治安管理部门根据法院协助执行需要,提供被执行人住宿信息,协助查找下落不明的失信被执行人;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供被执行人护照办理情况。
司法行政部门 应当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提高债务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自觉性。指导律师、公证人员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做当事人自觉履行义务的工作;对在所属监狱服刑的被执行人案件,积极协助法院依法执行;为困难申请执行人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
住建、国土管理、房产管理、不动产登记部门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实际控制人购买房产、土地等不动产。实现与法院执行网络查控平台对接,协助查控房产、土地使用权。根据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停止办理被执行人名下的相关建设审批手续,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招投标资格;对法院要求调查的相关工程项目资料及时提供并予以解释说明。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将失信被执行人和以失信被执行人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单位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监管力度,提高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并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对申请注销登记的企业,要求提供清算报告,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逃避执行;根据法院提供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对未履行法定义务的企业不予办理注销登记;根据法院提供的失信被执行人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的动产信息,对该动产不予办理动产抵押登记;协助法院办理相关股权的冻结公示、转让登记等手续;依据法院协助执行通知内容,禁止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股权登记变更;对已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自然人,在公司注册登记时,禁止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发改委 结合牵头负责的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全面落实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措施。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请政府补贴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在审批投资、进出口、科技等政策支持的申请时,查询相关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作为其享受该政策的审慎性参考。与法院就执行转破产工作建立协作机制。
工信委 与法院就执行转破产工作建立协作机制。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对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限制其担任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国有股权方派出或推荐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按照有关程序依法免去其职务。与法院就执行转破产工作建立协作机制。
财政部门 加大经费保障力度,支持法院执行工作软硬件建设,通过购买社会化服务等方式,帮助解决执行力量不足的问题;各县(市)区落实年度不少于50万元专项执行救助资金,确保专款专用、及时发放;依法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依法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或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
教育管理部门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其财产支付子女入学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民政部门 要积极协助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婚姻登记、低保等信息,对生活特别困难的申请执行人,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做好救助工作。
税务机关 应当依法协助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提供被执行人的纳税情况等相关信息;根据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提供被执行人的退税账户、退税金额及退税时间等情况。被执行人不缴、少缴税款的,请求法院依照法定清偿顺序追缴税款,并按照税款预算级次上缴国库。
金融管理部门 加强监管,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协助法院查询被执行人账户信息;将法院提供的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义务的情况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配合法院进行信用惩戒。应当监督辖区内各金融机构协助法院查控被执行人存款事宜,对金融机构拒不协助法院执行的行为,及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加强对地方性金融机构协助法院执行的监督和管理,具备网络查控条件的,及时督促纳入网络查控平台;对法院通报的失信被执行人,引导各金融机构在融资授信时查询拟授信对象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公司高管,可以采取不开新户、不发放贷款、不办理对外支付等制裁措施配合法院联合惩戒。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 依法协助法院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公积金账户资金,符合扣划条件的及时予以扣划。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用公积金购买、建造、装修房屋。
保险办理机构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支付高额保费购买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