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高小豹)3月3日,李某某焦急地给市公安交警支队解放交警大队程警官打电话,称自己到中旅银行柜台缴纳交通违章罚款时,柜台电脑显示不出缴款信息,问怎样才能缴上罚款。随后,在程警官的耐心指导下,李某某在银行自助存款机上完成了罚款缴纳。这是全省交警交通违法强制执行专项行动开展后,解放交警大队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交通违法当事人履行法院裁定的第一起案例。
原来,2016年6月7日,在市民主路,李某某在驾车行驶过程中因违反禁令标志指示,被解放交警大队民警依法罚款100元、记3分;李某某当时未及时缴纳罚款,后来就把这事给忘了。2017年2月,全省交警交通违法强制执行专项行动开展后,2月9日,解放交警大队向李某某发出催告书,要求李某某在收到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交警部门对其做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中的义务。
催告书于2月12日邮寄送达李某某住处。李某某收到催告书后,认为反正已经产生滞纳金了,晚点缴款也无所谓,并没有把这件事放在心上。催告缴款期结束后,解放交警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有关规定,向辖区法院申请对李某某强制执行解放交警大队做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辖区法院2月28日作出行政裁定,裁定李某某于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缴纳罚款100元及滞纳金100元;逾期履行,将依法强制执行。
3月3日,李某某收到裁定书后才发现自己“摊上大事了”,立即到中旅银行缴纳了罚款。
解放交警大队有关负责人提醒广大车主、驾驶员,人民法院对拒不执行罚款缴纳义务的被执行人,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在出行、投资、置业、消费等领域实施联合信用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