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县亿龙制鞋厂(经营者:郭天河):
本局于2016年11月30日依法受理你单位职工王新佩(身份证号:410825198508136042)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后已作出认定工伤决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焦(温)工伤认定〔2017〕3号《焦作市认定工伤决定书》。本决定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公告送达本认定工伤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焦作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公告送达本认定工伤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焦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