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宏森人造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明义):
本局于2016年10月18日受理了你单位职工葛福利(身份证号:410811197010041537)的工伤认定申请,并于2017年2月13日作出焦(解)工伤认定〔2016〕004号《焦作市工伤认定决定书》,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决定不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焦作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公告送达本认定工伤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焦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