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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见义勇为,“不提倡”不等于“不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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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为乌纱帽争摘贫困帽
多措并举 程 硕 作 (新华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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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7 年3月22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未成年人见义勇为,“不提倡”不等于“不认定”
□王军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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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给儿子讨要一份“荣誉证书”,62岁的江志根奔波了17年。 2000年,江志根12岁的独子江伟华救人溺亡;2011年,江志根得到了15万元抚恤金,却没有收到见义勇为证书。2015年12月,江志根把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政府告上法院。今年1月11日,一审判决驳回了江志根的诉讼请求;随后他提起上诉,3月15日,江志根收到江苏省高院受理此案的通知书。

  (据《中国青年报》)

  仅仅是要一份见义勇为的“荣誉证书”,竟然奔波了17年,而且通过打官司也未能如愿,这不知道是谁的悲哀。这边已认定为见义勇为,且给予一次性抚恤金10万元、困难补助5万元,合计15万元,那边却是不颁发见义勇为的“荣誉证书”,这让老人始终无法释怀。

  另外,2015年9月3日,家住徐州市铜山区拾屯街道周屯村12岁的王强(化名)为救同伴溺水身亡。事后,公安机关走访、调查,查清了事实真相,证明王强是为营救落水的孩子溺水身亡。王强父母向当地派出所申报“见义勇为”却被否决。有关部门的解释是,王强属于未成年人,出于保护未成年人的考虑,不提倡未成年人在不能保障自身安全的情况下救人,对未成年人见义勇为不鼓励、不宣传,也不授予荣誉称号。

  的确,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考虑,不提倡未成年人见义勇为,这是正确的做法,但对已经见义勇为的行为不能持否定态度,还是要认定为见义勇为,并要给予“见义勇为”的称号,这两者并不相悖。事实上,2002年,江苏扬州高邮11岁少年夏世祥为救同伴溺亡,被扬州见义勇为基金会授予“见义勇为”称号,后来还被江苏省人民政府追认为“革命烈士”;2008年7月,同样是高邮的13岁少年郭寿荣为救同伴溺亡,被扬州市文明办、见义勇为奖励委员会、教育局追授“见义勇为好少年”荣誉称号;2016年,江苏连云港灌云县16岁的王祖帅因为舍己救人,被当地文明办授予“见义勇为优秀学生”荣誉称号,当地见义勇为基金会还送给他5000元慰问金。因为不同的省份,未成年人见义勇为的结果也不一样,这是让人难以接受的。

  对于未成年人不应该提倡见义勇为,而要见义智为,这应该是共识,同样要形成共识的是,对未成年人见义勇为行为不能否定,要给予相应的表彰。否则,会损害未成年人对核心价值观的认同,甚至造成“二次伤害”。

  见义勇为不该有年龄界限,对见义勇为的认定更不应该有年龄界限,我们要做的是提倡未成年人不要见义勇为,只要在宣传的时候强调这一点就行了。对于一个未成年人的见义勇为行为不给予荣誉称号,其做法是错误的。

  在实际操作中,既表彰见义勇为,也对见义勇为的方式进行正面引导,这并不难做到。别让莫须有的规定冷了见义勇为的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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