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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2017年严格大气污染防治管控实施方案
焦作市2017年严格扬尘污染治理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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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2017年严格大气污染防治管控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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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工作目标

  32台10蒸吨以上、65蒸吨(含)以下燃煤锅炉和1家钢铁、10家水泥企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4台65蒸吨/时以上燃煤锅炉实现超低排放;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企业完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1家钢铁企业完成清洁生产改造;完成全市12家火电、1家钢铁和10家水泥企业排污许可证发放;对水泥(含特种水泥和粉磨站)、铸造(不含电炉和燃气炉)、砖瓦窑(不含天然气窑和电窑)企业实行采暖期错峰生产;对钢铁、铝加工、化工、炭素、医药生产企业实行采暖期限产管控;对42家有不良记录、不具备安装在线监控技术条件的、不落实错峰生产企业实行驻厂监管;对134家涉气企业实施用电日监控;完成全市所有黄标车淘汰;除经批准的民生项目和重大项目外,市五城区所有施工工地采暖期停止土石方和拆迁作业。

  二、重点措施

  (一)强化涉气工业污染源排放管控

  1.实施重点行业深度治理。

  (1)实施重点行业特别排放限值。2017年6月1日起,全市32台10蒸吨以上、65蒸吨(含)以下燃煤锅炉全面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大气污染物排放特别排放限值。

  2017年6月1日起,沁阳市宏达钢铁有限公司全面执行《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2-2012)》表3限值要求;全市6家水泥熟料、4家水泥粉磨站企业全面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2限值要求。

  2017年9月底前,完成全市44家重点废气排放企业污染深度治理,达到更加严格的地方环境管理要求。

  不能稳定达到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的企业,应根据超标情况制订限期治理措施,确保规定时间内达到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对不能按期实现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的企业,依法实施停产治理。

  责任单位: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环境保护局

  (2)实施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根据即将颁布的《河南省燃煤发电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完成全市4台65蒸吨/时以上燃煤锅炉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即在基准氧含量6%的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W”型火焰锅炉和循环流化床锅炉的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100毫克/立方米)。未按期实现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依法实施停产治理。

  责任单位:沁阳市、孟州市、武陟县人民政府,市环境保护局、市质监局

  (3)开展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综合治理。根据即将颁布的《河南省重点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市环保、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指导督促各县(市)区完成有机化工、医药、农药等化工类,汽车制造、机械设备制造、家具制造等表面涂装类,包装印刷等行业的VOCs治理。

  橡胶企业要推广使用新型偶联剂、粘合剂等产品,推广使用石蜡油等全面替代普通芳烃油、煤焦油等助剂。

  医药企业要使用低VOCs含量或低反应活性的溶剂、溶媒。农药企业要大力推广水基化类溶剂替代轻芳烃等溶剂。

  家具制造企业要对木质家具等大力推广使用水性、紫外光固化等低挥发性涂料,全面使用水性胶黏剂;在平面板式木质家具制造领域,推广使用自动喷涂或辊涂等先进工艺技术;加强废气分类收集与处理,对喷漆、烘干废气要采取焚烧等治理措施。

  汽车制造企业要推广使用高固体分、水性等低挥发性涂料,配套使用“三涂一烘”或“两涂一烘”等紧凑型涂装工艺;建立有机废气分类收集系统;对喷漆、流平、烘干等环节产生的废气,采取焚烧等治理措施。

  包装印刷企业要推广使用水性、大豆基、紫外光固化等低VOCs含量的油墨和低VOCs含量的胶黏剂、清洗剂、润版液、洗车水、涂布液;推广使用柔印等低VOCs排放的印刷工艺;对油墨、胶黏剂等有机原辅材料调配和使用等环节,要采取车间环境负压改造、安装高效集气装置等措施;对转运、储存等环节,采取密闭措施;收集的废气采取回收、焚烧等治理措施。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环境保护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质监局

  (4)提升重点企业清洁生产水平。2017年6月30日前,按照《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要求,市环保局、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指导督促沁阳市宏达钢铁有限公司完成废气深度治理,安装高效除尘装置,所有原料场、煤场、堆场实现密闭储存,大宗物料要实现封闭式皮带输送;安装与环保部门联网的自动在线监控设施,物料堆场要安装与环保部门联网的视频摄像头。若未按期完成清洁生产改造,无组织废气收集处置不到位,依法处罚并责令停产治理。同时,2017年12月底前,完成10家重点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责任单位:沁阳市、孟州市、武陟县、博爱县人民政府,市环境保护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2.强化重点时段排污许可管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和环保部的技术规范,2017年5月31日前,完成全市12家火电企业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6月30日前,完成全市1家钢铁、10家水泥企业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排污许可证要在载明各排污口应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许可排放总量、主要生产设备及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的基础上,依据对重点区域和重点时段的企业污染管控要求,明确污染天气情况和采暖期的排污标准和排污总量要求。对未按期取得排污许可证、未落实污染天气和采暖期排放标准和排放总量限值要求的企业,依法责令停产整治,并按高限处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关闭。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环境保护局

  3.严格错峰生产管控。

  (1)2017年11月15日至2018年3月15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局指导各县(市)区对全市所有水泥(含特种水泥和粉磨站)、铸造(不含电炉和燃气炉)、耐材(不含天然气窑和电窑)、刚玉、砖瓦窑(不含天然气窑和电窑)、碳素企业、以煤为燃料的玻璃企业实施错峰停产管控。承担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和有毒有害废弃物等保民生任务的企业,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根据承担任务量实行限产,限产企业清单及生产计划等情况于9月10日前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局汇总后,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审批。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环境保护局

  (2)2017年11月15日至2018年3月15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局指导钢铁企业限产50%以上,以生产能力计,采用企业实际用电量核实;对铝生产(含电解铝和氧化铝)企业限产30%以上,以停产的电解槽(或生产线)数量计;对涉及原料药生产的医药企业、生产过程中使用有机溶剂的农药企业,除承担保民生任务的企业外,全部停产。对承担保民生任务的企业,由各有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将企业清单及生产计划等情况于9月10日前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环保局汇总后,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审批。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环境保护局

  4.加强执法监管。

  (1)全面驻厂监管。2017年3月31日前,全市建立重点涉气企业驻厂监管工作机制。按照每厂2人的原则,对有不良记录的、不具备安装在线监控技术条件的、不落实错峰生产的42家企业,实施驻厂监管。驻厂人员主要负责每天对企业无组织排放源管控措施、环保设施故障停机检修等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企业整改情况形成日检查记录,作为督查抽查的重要依据。3月31日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将专人驻厂台账及详细清单报市环境攻坚办。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环境保护局

  (2)加强在线监控。继续扩大重点污染源监控范围,2017年4月底前,各县(市)区负责组织完成省定新增71家重点涉气企业74套自动监控基站建设,并与环保部门联网;6月底前,完成《焦作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排污单位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工作的通知》(焦环保〔2017〕22号)安排的59家企业的自动监控基站建设,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年销售汽油量大于5000吨及其他具备条件的加油站,要安装油气回收在线监测设备。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环境保护局、市商务局

  (3)建立全市用电监控平台。2017年6月30日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局、国网焦作供电公司负责建立全市重点涉气企业用电监控管控平台,实现对134家重点涉气企业污染物排放、用电量等指标的每日监控。各县(市)区要强化专人驻厂监管和实际用电量监控,按照橙色、红色预警管控和错峰生产要求,依据污染减排和错峰生产清单,及时下达停电指令,严格实施断电措施;电力部门要依据当地政府指令要求,对其直接供电的企业用电情况实行监控,对其中未落实污染管控要求和错峰生产要求的企业,经驻厂人员核实后,实施限时断电。对未按照污染管控要求落实企业限时断电措施的责任人,依据相关规定进行追责问责。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环境保护局、国网焦作供电公司

  (4)加强随机抽查。2017年3月31日前,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建立全市重点涉气工业企业随机抽查制度,对全市134家重点涉气企业,实行随机、快速、不定时抽查,月随机抽查率不低于10%。随机抽查要突出夜查、晨查,加强对企业大气污染物的随机采样监测及数据有效性审核。对伪造监测数据的企业,市环保局、公安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实施高限处罚和媒体曝光,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环境保护局、市公安局

  (二)强化机动车污染管控

  1.实行机动车限号。2017年4月30日前,市公安局、各县(市)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市区及各县(市)机动车限行实施方案,在重污染天气应急状态下,对建成区机动车应实行限号或单双号限行措施。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公安局

  2.强化机动车监控。2017年6月30日前,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指导督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在城市主要进口、覆盖高排放车辆通行的主要道口,安装至少10套固定式遥感监测设备和2套移动式遥感监测设备。市公安局、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指导督促各县(市)区设立公安、环保尾气联合执法点,实时检测过往机动车尾气,对疑似尾气排放不达标机动车,一律挡停进行强制尾气检测,达标车辆放行,不达标车辆移交环保部门查处。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环境保护局、市公安局

  3.全面淘汰黄标车。2017年6月30日前,各县(市)区要查清全市剩余黄标车车源,严格车辆业务办理和道路限行措施,确保淘汰全市所有黄标车。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公安局

  4.加快报废车辆回收拆解。加快全市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步伐,提高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效率,严格实施发动机、变速箱、转向机、前后桥、车架打孔或切割措施,严防已淘汰的车辆重新流入社会。2017年起,对移送的黄标车、报废汽车做到即收即拆。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商务局

  (三)加强油品质量监督管理

  1.严打黑加油站。市商务局牵头负责指导各地持续开展黑加油站专项打击行动,发现一处、取缔一处,严防“黑加油站”死灰复燃。对发现取缔不到位、死灰复燃的,严格追究相关县(市)区和部门负责人责任。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

  2.提高车用汽柴油质量。按照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和国家发改委的统一部署要求,市发展改革委、商务局负责指导督促各地按要求完成国六标准车用汽柴油的提标升级工作。中石化焦作石油分公司、中石油焦作销售分公司要按照国家和省里的部署安排,强化国六标准汽柴油供应保障。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中石化焦作石油分公司、中石油焦作销售分公司

  3.加强车用尿素推广。按照《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环大气〔2017〕29号)要求,2017年3月31日底前,市工商局、商务局负责指导督促我市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国道和省道沿线的加油站点全面销售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车用尿素,保证柴油车辆尾气处理系统的尿素需求。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工商局、市商务局

  4.严格成品油质量监管。市工商局负责指导督促各地重点加大民营加油站、油库成品油质量的抽检范围和频次,实现市、县、乡三级加油站、油库的成品油检测全覆盖,月抽检率不得低于10%,依法依规严惩销售假冒伪劣油品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市商务局依法吊销成品油零售许可证。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工商局、市商务局

  (四)加强轻中度污染天气管控。市环境攻坚办有关成员单位要按照《轻中度污染天气管控工作方案》(豫气攻坚办〔2016〕54号)要求,指导督促各县(市)区根据监测预报和技术专家团队的研判分析结果,及时下达管控指令,督促各有关部门、单位迅速启动相应级别的管控措施。各县(市)区要对照本级轻中度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清单,组织开展应急管控措施落实情况专项督查,对未能严格落实管控措施的部门和单位,要给予严肃问责追责,确保辖区内各项管控措施落实到位,尽最大努力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抑制污染升级。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要于污染管控结束2天内,将污染管控启动、措施落实及督查情况报市环境攻坚办。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环境保护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市水利局

  (五)严格落实冬季“封土行动”。2017年11月15日至2018年3月15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国土资源局、黄河河务局要依据职责分工,指导督促市、县建成区实施“封土行动”。除经批准的民生项目和重大项目外,停止各类建设工程中土石方、房屋拆迁(拆除)施工。对未落实或未有效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和采暖季停工管控措施的施工单位,综合采取挂牌督办、经济处罚、媒体曝光、列入建设单位“黑名单”、禁止其参与建设市场招投标、对施工单位负责人依法实施行政拘留进行处理等措施。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国土资源局

  (六)严格管制焚烧污染。市城管局负责指导督促各城区环卫作业部门全面落实城市建成区禁止焚烧生活垃圾、枯枝落叶和杂草要求;市农业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公安局负责在全市范围内特别是城市建成区及周边、交通干线等重点区域全面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及其他产生烟尘的物质。对违法焚烧生活垃圾、枯枝落叶和杂草、农作物秸秆及其他产生烟尘的物质等的单位及个人,各县(市)区相关部门要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城管局、市农业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公安局

  (七)强化烟花爆竹禁放管控。市安监局、公安局要指导督促各县(市)区建立健全烟花爆竹禁放工作机制,在四城区及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县(市)城市建成区不再设立烟花爆竹销售点,不再审批相关手续。在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基础上,市安监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供销社要指导督促各县(市)区加强生产、运输、销售等源头管控,规范烟花爆竹销售网点管理,逐步扩大禁放范围,力争到年底实现全面禁放。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供销社

  全市重点涉气企业汇总表

  行政

  区域

  沁阳市

  孟州市

  博爱县

  武陟县

  温 县

  修武县

  解放区

  山阳区

  中站区

  马村区

  示范区

  市 直

  合计

  统调火电

  企业数量

  4

  4

  地方火电

  企业数量

  1

  2

  5

  8

  钢铁企

  业数量

  1

  1

  水泥熟料

  企业数量

  1

  1

  2

  2

  6

  水泥粉磨

  站数量

  1

  1

  1

  1

  4

  其他涉气

  企业总数

  13

  15

  9

  5

  3

  17

  4

  4

  12

  19

  4

  6

  111

  重点涉气

  企业总数

  17

  15

  10

  8

  3

  17

  4

  6

  12

  20

  5

  17

  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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