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持续打好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切实减少燃煤污染物排放,根据《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7个实施方案的通知》(焦政办〔2016〕62号)及《河南省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豫发改能源〔2015〕1176号),制订焦作市民用洁净蜂窝煤推广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五大发展理念,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改善焦作大气环境质量为出发点,在焦作市行政区域内全面推广使用民用洁净蜂窝煤,促进民用煤高效清洁利用,减少民用面源污染,推动大气环境质量改善,为我市早日跻身全省“第一方阵”提供坚强的环境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煤源定点,标准统一。全市民用洁净煤建立统一标准,实行定点采购。
(二)生产定点,配送统一。全市建立定点生产民用洁净蜂窝煤企业,并统一进行配送,确保质量。
(三)财政补贴,限量销售。对定点生产民用洁净蜂窝煤企业进行财政补贴,建立底册,定范围、定量销售。
(四)全面覆盖,分期推广。在全市范围内一次性建立洁净煤加工中心,为全市提供洁净民用煤,定点洁净蜂窝煤生产企业,市区一次性覆盖到位,县(市)分期推广。
三、工作任务
(一)建设洁净蜂窝煤定点生产企业。主城区由焦煤集团在鑫珠春公司建设焦作市民用洁净蜂窝煤定点生产企业,为解放区、山阳区、中站区、马村区和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居民提供生活燃煤。
各县(市)于2017年3月底之前要结合本地人口分布、生活取暖习惯、散煤使用量、物流成本等情况,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制定切实可行的洁净型煤生产仓储供应配送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建设标准、工作措施和时间安排,细化各单位的具体任务、工作标准和完成时限,确保各项措施可量化、可操作、可考核、可追责,并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备案后予以实施。2017年7月31日前,各县(市)区依托当地煤炭生产加工经营企业、场地,完成洁净型煤生产仓储供应中心、配送网点建设,并投入试运行,形成洁净型煤供应能力,保证洁净型煤供应网络覆盖所有乡村,满足村民日常生活需求。
(二)洁净蜂窝煤销售网点建设。市区范围内每个区按照居民居住分布情况结合原来的蜂窝煤加工点合理设置洁净蜂窝煤销售网点,保证居民就近购买、方便运输、满足居民需求。
(三)制定焦作市民用洁净煤及洁净蜂窝煤质量标准。我市推广使用的民用洁净煤标准为:全硫(St,ad)/%≤0.5、灰分(Aad)/%≤16、挥发分(Vdaf)/%≤10、低位热值(Qnet,ar)>5600大卡/公斤。
洁净蜂窝煤标准为:各项物理指标执行国家标准,低位热值(Qnet,ar)>4700大卡/公斤,全硫(St,ad)/%≤0.5、挥发分(Vdaf)/%≤10。
(四)整顿蜂窝煤市场。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蜂窝煤市场集中整顿,坚决依法取缔无证生产经营民用蜂窝煤加工点。市区范围内严禁运输、销售非洁净民用煤,严禁生产、销售、运输不达标的蜂窝煤。
各县(市)政府负责对本辖区内的蜂窝煤加工销售市场进行集中整顿,依法取缔非洁净煤蜂窝煤加工点,确保民用洁净蜂窝煤推广工作有序开展。
(五)加强监督检查。建立民用洁净煤销售检测制度,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检测方式,对定点生产民用洁净煤质量加强监控,严禁高硫、高灰分民用煤在市区内运输、加工、销售。
由有资质的煤炭质检机构负责对民用洁净煤加工中心及蜂窝煤定点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进行检测,确保进入销售网点的蜂窝煤达到标准。
四、职责分工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公安局、工商局、质监局、焦作供电公司等部门和单位配合依法取缔不符合环保要求的非洁净蜂窝煤生产企业。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对洁净煤加工中心、民用洁净蜂窝煤生产、销售网点的动态管理,并做好日常协调监管工作。
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对民用煤污染源开展日常监控,并对民用洁净煤加工中心、蜂窝煤定点生产企业和销售网点的环保达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质监局负责对洁净煤生产经营单位进行质量监督检验。
市工商局依据相关职能部门的检验检测结果,对销售不符合洁净煤标准的民用煤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民用洁净蜂窝煤市场价格管控工作,制定民用洁净蜂窝煤市场销售价格,杜绝哄抬价格现象发生。
市财政局负责市区民用洁净煤补贴资金的筹措落实。县(市)洁净蜂窝煤补贴资金由县(市)财政落实。
市公安局负责协助市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对蜂窝煤市场的整顿,防止和严厉打击暴力抗法行为。
焦作供电公司负责依法拆除不符合环保要求的蜂窝煤加工企业的供电设施。
焦煤集团负责洁净煤加工中心及解放区、山阳区、中站区、马村区及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的洁净蜂窝煤定点生产企业的建设、生产管理和组织保障洁净煤的供应。
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洁净蜂窝煤的推广工作。解放区、山阳区、马村区、中站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负责无偿提供本辖区内洁净蜂窝煤销售网点、经营过程的协调监管、老的蜂窝煤生产企业的排查、关闭等工作。各县(市)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洁净蜂窝煤的生产及销售工作,并参照市区标准对洁净蜂窝煤价格进行财政补贴。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洁净蜂窝煤的推广应用工作由焦作市商品煤质量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领导,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局、工商局、质监局、财政局、公安局、焦作供电公司、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等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二)完善补贴政策。各级政府将民用洁净蜂窝煤推广工作投入和补贴列入一般财政预算支出,实行民用洁净蜂窝煤价格补贴制度,鼓励居民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民用洁净蜂窝煤。解放区、山阳区、中站区、马村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民用洁净蜂窝煤价格补贴资金根据各区实际销售量由市财政和区财政各负担50%,各县(市)财政负责本区域内民用洁净蜂窝煤价格补贴。
(三)加强宣传引导。要在全市范围内通过广播、电视、报纸、公告、横幅等各种形式广泛宣传推广应用洁净蜂窝煤对改善我市大气质量、保障我市居民人身健康的作用和意义,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充分调动广大群众使用民用洁净蜂窝煤的积极性。
(四)建立奖惩机制。建立民用洁净蜂窝煤推广工作奖惩机制,对推广洁净蜂窝煤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力完不成任务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责任,对抽检不合格的生产单位责令整改并依法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