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持续打好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强力推进我市“电代煤”“气代煤”工作,市政府制定了“电代煤”“气代煤”专项补贴政策。
一、补贴资金发放范围
补贴资金发放范围指: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老旧城区、城乡接合部、农村登记在册的不再使用散煤的居民户。
二、补贴资金发放标准
(一)在采暖期(从当年11月15日0时开始至次年3月15日0时结束),对实施“气代煤”的在册采暖用户,按照每月20立方米的用气量为基数,月使用量超过20立方米以上(不含20立方米)的居民用户,给予使用气量1元/立方米的气价补贴,每户最高补贴1000立方米,超过补贴定额的,由用户自行承担。
(二)在采暖期(从当年11月15日0时开始至次年3月15日0时结束),对实施“电代煤”的在册采暖用户,按照每月80千瓦时的用电量为基数,月使用量超过80千瓦时以上(不含80千瓦时)的居民用户,给予使用量0.4元/千瓦时的电价补贴,每户最高补贴2500千瓦时,超过补贴定额的,由用户自行承担。
(三)登记在册的采暖用户,每户只限享受“气代煤”或“电代煤”其中一项财政补贴。在补贴发放过程中,若国家、省政府新出台相关补贴奖励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新规定执行。
三、补贴资金发放流程
(一)入户调查
各县(市)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要组织乡镇(街道办事处)政府、村(社区)对辖区内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散煤用户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掌握散煤使用的居民户数、厨炊、采暖使用燃料情况,并逐户填写统计调查表。
(二)四方确认
根据入户调查情况,各县(市)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要按照市下达的“电代煤”“气代煤”任务户数,组织辖区散煤用户填写“电代煤”“气代煤”用户登记表和禁用散煤承诺书,经村(社区)委、乡镇(街道办事处)政府和燃气改造企业或供电公司三方审核后,在登记表上签字盖章确认。申请“电代煤”“气代煤”登记的居民户,应于2017年6月30日前进行登记,逾期不再受理。
(三)组织改造
依据经居民户、村(社区)委、乡镇(街道办事处)政府和燃气改造企业或供电公司四方确认的“电代煤”“气代煤”用户确认表,以县(市)区政府和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为主体,进行汇总登记造册,由燃气企业和供电公司加快组织实施入户改造,确保安全、保障供应。
(四)结算补贴
1.对登记在册的“电代煤”“气代煤”用户,各县(市)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在通过验收确认的基础上,将本辖区内应享受补贴资金的电力、燃气用户详细信息(包含用户名、身份证号、家庭住址、电表号、气表号、联系电话等)统计汇总后,提供给供电公司、燃气公司。由供电公司、燃气公司负责进行运行补贴相关基础数据核查统计工作,对照各县(市)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提供的汇总单,对相关用户采暖期间超出基数用量的用电量、用气量进行核查统计,并协助各县(市)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做好相关用户应享受的运行补贴金额核算工作。各县(市)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根据供电公司、燃气公司提供的本辖区“电代煤”“气代煤”用户运行补贴核算汇总清单,按照补贴资金细则据实拨付。有关补贴资金拨付细则另行制订。
2.采暖季期间,如发现“电代煤”“气代煤”在册户违反承诺使用燃煤的,该户不再享受财政补贴政策;累计发现1~5户的,给予所在县(市)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财政扣款20万元;6~10户的,给予所在县(市)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财政扣款40万元;10户以上的,给予所在县(市)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财政扣款80万元,财政扣款由市财政局执行。
四、补贴资金监督管理
(一)加强监督检查。各县(市)区政府和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要加强对“电代煤”“气代煤”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在“电代煤”“气代煤”工作完成后,要及时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区域内“电代煤”“气代煤”用户资格、数量、补助资金拨付、使用情况进行审查、验收,并及时将自查情况上报市散烧办备案。市财政局要会同市环保、发改等相关部门切实加强对专项补贴资金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二)加大审计督查。市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审计,对违反规定截留、挪用、骗取专项资金或其他违规使用专项资金行为,除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外,市财政将扣减违规县(市)区相应财力,并取消其下年度专项资金补贴,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