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郭嘉莉)3月10日,武陟县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孙某有期徒刑1年。
孙某与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法院于2012年7月作出民事判决,判决孙某赔偿王某11.6万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查明,孙某名下的建设银行卡于2016年12月转账存入1.3万元、2017年1月转账存入1.2万多元,其名下的农业银行卡于2017年1月存入5500元,其名下的工商银行卡分别于2016年2月、8月转账存入5000元、1000元。
今年2月23日,王某向武陟县法院提起拒执罪自诉。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孙某因交通事故导致申请人受伤,本应积极履行赔偿义务,却长期躲避执行,且执行期间其名下银行卡有多笔资金往来,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法定义务。申请人在此期间因得不到及时救治,至今留下残疾。被执行人孙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情节严重。法院遂依法判处被执行人孙某有期徒刑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