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孙阎河)昨日,记者从市环保局获悉,为进一步加强在用机动车尾气超标治理工作,规范机动车尾气示范站的管理,保障在用机动车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规,该局在全市开展机动车尾气治理示范站建设工作。
据了解,此次加强机动车尾气治理示范站管理工作,主要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的精神,提升行业服务能力和治理体系,尊重市场规律,优化市场结构,激发市场活力,坚持公平竞争、自主消费、依法监管、协同发展的原则,推进我市机动车维修治理业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为全市减少机动车尾气排放,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作出贡献。
该局工作人员介绍,根据《焦作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机动车尾气治理示范站管理的通知》要求,凡是我市具备国标GB/T16739.1-2014第一部分对汽车维修业开业要求的;具备二级以上维修资质,开展治理的地址必须和维修资质证书地址吻合,场地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的;有对应汽油车、柴油车尾气检测设备,并通过资质认定部门的计量认定,具备仪器和人工诊断能力的;具备二级以上维修资质所具备的开展机动车工况维修的仪器设备和相关配件的;人员配备不少于两名中级维修工的;愿意接受环保部门监督管理的,所有机动车维修单位,都可以申报机动车尾气治理示范站。
同时,该局对机动车尾气治理示范站的日常维修治理业务提出明确规定,要求尾气治理示范站,应对已维修治理的车辆出具维修治理报告单,并与环保部门联网,上传治理报告单数据,并对治理报告单数据承担法律责任;尾气治理报告单应对进行维修的项目和零件,予以详细说明,并且附录上更换零件的详细编号,以便后续跟踪调查;尾气治理示范站应在站内醒目位置标明产品目录和产品价格;尾气治理示范站应承诺一定公里数的质保里程,确保其治理行为真实有效;尾气治理示范站必须使用规范治理产品,治理产品质保期不得低于1年,开展长效治理;规范上传程序,按照报告单规范要求,上传备案;各尾气治理示范站工作人员要熟悉机动车环保检验和治理的法律法规以及检验治理流程,做好车主宣传引导,不得指定和误导车主定点治理;尾气治理示范站不得和环检机构串通一起为车主设置障碍。另外,该局还对机动车尾气治理示范站的治理工序流程、档案管理等,都提出了明确的管理要求。
另据了解,为加强机动车治理示范站监督管理,该局要求各县(市)区环保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督管理,通过现场检查、审查原始维修记录或报告等资料,推进治理示范站规范化运营。同时,规定不得干扰治理示范站的业务经营,不得设置产品准入制度。同时,还要对新申请的尾气治理示范站进行现场与资料核准,核准意见报该局备案并申请联网、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