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已成当下不少人的工作常态,快节奏工作中的职场人士如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日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与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其中,加班费不得只计“基本工资”等规定引发公众热议。说得更直白一些,单位计算加班费的基数,是劳动者每日劳动的实际所得,而不应该是工资中的某个单列项目。对此,有人认为大家应该多一些奉献精神,不能事事向钱看;还有人认为,加班费是劳动者价值和尊严的体现,不能打折扣。对此,你怎么看?
【观点1+1】
@江苏日月江南:员工加班是一种劳动付出,应该得到相应的报酬,这与奉献精神没有关系,职场人士应该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作为单位领导,更应该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向加班者支付加班费,这也是企业的责任。
@东山谢氏:加班需要占用员工可以自由支配的休息时间,劳动者有权拒绝加班,若必须加班,单位付给员工的加班费也应该不少于该员工全年日平均工资标准。其实,老板要求员工加班就是向钱看,为获取更大利润,员工是否情愿加班与奉献精神关系不大。
@zi色feng铃:市场经济,按劳分配,老板不给员工加班费,对于这样的领导行为,即便有再完美的解释,恐怕也说不过去吧?
@蒋珊如此多骄:当下,劳资博弈的天平严重失衡,加班费常常沦为单位领导的画饼,劳动者的利益补偿往往落空。很多领导提倡让员工无私奉献,实际是在导演现实版的《半夜鸡叫》。
@吉林李凤高:一般而言,与用人单位相比,员工大多处于弱势地位,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是相关部门和全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
@芳心云天:只加班没回报,偶尔一两次影响不大,短期内没人会计较那么多,但若让无偿加班常态化,一定会影响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没人心甘情愿去付出。
@奥格了:因为工作需要,偶像加班不可避免,但如果加班成为工作常态,员工就该想办法维护自己的权益,绝不能向老板妥协。
@胜平王大头:如果单位领导以加班态度衡量一个员工的精神境界和工作态度,那么,该单位就可能形成一种极端的加班文化,那是一种畸形的企业文化,从长远来看,会对单位带来极大负面影响。对于这样的单位,有理想的员工会选择离开,留下来的员工也会以各种方式进行“软抵抗”,使加班变成消极怠工,对企业和员工都不利。
@晓平王:作为一名员工,我愿意与单位荣辱与共,保质保量完成自己的工作任务,但我厌恶为了加班而加班的企业文化。我认为,工作仅仅是生活的一部分,不能因此忽视了亲人和生活。为了多留点时间给自己和家人,我更愿意高效地工作,远离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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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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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栏目主持人 本报记者 麻 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