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4月起,我市开展缺陷产品召回工作。那么,哪些缺陷产品适用于该制度呢?缺陷产品又有哪些特征呢?5月8日,记者采访了市质监局稽查支队督查科科长谢国明。
谢国明表示,谈缺陷产品召回,首先要弄清楚三个问题:缺陷、召回主体和召回方式。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警示标识等原因导致的在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消费品中普遍存在的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情形或者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这种缺陷是普遍存在于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产品中的问题,个别的情况属于残次品,不能称之为缺陷产品。生产者是缺陷产品召回的主体。生产者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生产消费品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明的企业。从中国境外进口消费品到中国境内销售的企业或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授权机构视为生产者。召回方式包括生产者采取修正或者补充标识、修理、更换、退货等措施消除缺陷或降低、消除安全风险,在此过程中,生产者应当承担消除缺陷的费用。
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和《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实施召回管理的范围包括汽车产品、电子电器、儿童用品、儿童玩具四类。其中,电子电器类有家用电器、音视频设备、电线电缆、照明电器、电动工具、电器附件、器具开关及自动控制设备、信息技术设备、电信终端设备;儿童用品类有儿童文具、儿童饰品、儿童用塑料制品、儿童家具、儿童用纸制品、儿童用皮革、儿童游艺设施、儿童鞋类、儿童纺织品、儿童服装、其他儿童用品。
尚未列入目录的其他消费品需要召回的,可以参照《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执行。但是,烟草及烟草制品、机动车产品、民用航空器、民用船舶、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产品、农药制品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作出专门规定的产品不适用《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
据介绍,对于近年来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汽车产品,《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凡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的汽车和汽车挂车(以下统称汽车产品)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均适用本办法。汽车产品生产者(以下简称生产者)是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主体。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应当依照本办法实施召回。
为了保障消费者权益,《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还要求生产者应当建立健全汽车产品可追溯信息管理制度,确保能够及时确定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范围并通知车主。同时,要求汽车产品的生产者应当保存汽车产品设计、制造、标识、检验等方面的信息,包括汽车产品设计、制造、标识、检验的相关文件和质量控制信息;涉及安全的汽车产品零部件生产者及零部件的设计、制造、检验信息;汽车产品生产批次及技术变更信息;保存车主名称、有效证件号码、通信地址、联系电话、购买日期、车辆识别代码等汽车产品初次销售的车主信息;其他相关信息。
“如果生产者未按照通知要求开展调查分析的;经评估生产者的调查分析结果不能证明汽车产品不存在缺陷的;汽车产品可能存在造成严重后果缺陷的;经实验检测,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汽车产品可能存在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情形的;其他需要组织开展缺陷调查的情形,国家质检总局将会组织开展缺陷调查。”谢国明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