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市缺陷产品召回法律法规宣传贯彻会议上,记者注意到质监部门多次对汽车产品和消费品加以区别。两者在召回工作中究竟有什么区别呢?
市质监局稽查支队督查科科长谢国明近日对记者表示,汽车产品和消费品在缺陷产品召回工作中,两者召回的责任主体一致,缺陷的定义本质相同,召回的程序基本相同,但两者在法律依据、产品范围、召回措施、召回完成率、召回备案层次、召回管理主管部门等6个方面存在差异。
谢国明表示,汽车召回依据的是国务院《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而消费品召回依据的是质检总局《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在产品范围方面,汽车召回针对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的汽车和汽车挂车及轮胎。消费品召回范围很广,针对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的所有产品。
关于召回措施,汽车召回以修理为主,极少退货、换货。消费品召回根据产品种类不同,召回措施差别较大,如家电召回,修理、退货较为常见;玩具召回,退货较为常见。
“汽车召回完成率较高,汽车产品价值较高,消费者一般积极配合召回,召回完成率一般在80%以上。消费品召回一般完成率不超过30%。消费品实施召回的主要目的是告知消费者产品存在安全隐患,起到消费警示的作用。”谢国明说,同时,两者召回备案层次和召回管理主管部门均不同,汽车召回在国家质检总局备案,消费品召回在省级质监部门备案。汽车召回主管部门在国家质检总局,省、市质监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按照分工协助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缺陷汽车召回监督管理的部分工作,消费品召回是在国家质检总局指导下,省、市承担召回管理的主要工作。
多年来,质监部门对产品质量的监管,更多的是侧重对产品是否符合质量标准的监管。实施消费品召回制度,就是对已售出的产品进行批量化风险处置的制度,消除安全隐患,有效保护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实际生活中,很多产品的缺陷,只有进入使用环节才易被发现。实施召回制度,重点就是针对使用环节发现的批量性安全隐患,追根溯源,督促企业落实缺陷召回法定义务,实现产品从生产、销售到使用的全过程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