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华瑞装卸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杰)
申请人李小丰于2014年12月26日对你单位职工王小眼在2014年1月18日受伤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本局已于2014年12月30日受理,于2015年2月3日进行了中止,并于2017年5月8日作出焦(解)工伤恢字[2015]001号。因《焦作市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无法直接或邮寄送达于你单位,现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焦作市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焦(解)工伤举字[2015]001号),内容如下:
根据《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请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20日内向本局提供你单位就王小眼所受伤害是否为工伤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证据材料。如拒不提供,本局将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李小丰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本公告认定举证通知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后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焦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