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1月,南宁市民卢先生参加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的一起司法拍卖,哪知拍到手的却是一辆已经被强制报废的车辆。半年多来,为了这辆轿车能顺利过户或者退还给法院,他在南宁、防城港两地来回奔波,问题仍无法解决。防城区人民法院表示,该车是否报废,竞拍者应该在拍卖前自己去查询。 (据《南国早报》)
从法律角度说,人民法院拍卖报废汽车行为本身就是违法行为,从一开始就不合法。不管是人民法院拍卖刑事案件中没收的财产,还是拍卖民事案件中的执行财产,又或是海关等行政机关拍卖的罚没物,都必须在合法的前提下进行,不能以违法方式拍卖相关财产,这是基本常识。换句话说,人民法院拍卖没收的财产,首先必须遵守《拍卖法》,其次才是按照人民法院的内部规定开展拍卖工作。
《拍卖法》第七条明确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不得作为拍卖标的。而《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自行拆解报废汽车。《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同样规定,已经办理报废手续的各类机动车,虽未办理报废手续,但已达到报废标准或在一年时间内(含一年)即将报废的各类机动车禁止交易。
由此可见,报废汽车禁止上市交易,人民法院压根就不该拍卖报废汽车,报废汽车应当交由专业企业直接进行强制报废。人民法院拍卖报废汽车,这是知法犯法,损害了司法公信力。同时,根据规定,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或者自行拆解报废汽车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对于人民法院拍卖报废汽车行为,相关机关应介入调查,不能轻饶和放纵这种拍卖报废汽车的违法行为。
总而言之,司法拍卖不能为所欲为,必须在守法的前提下进行。否则,这种违法的任性拍卖行为,最终损害的是司法机关的公共形象和公信力,不利于法治社会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