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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7 年8月21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不能让“拦路法规”阻碍外商投资

作者:□梁建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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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加快统一内外资法律法规,制定新的外资基础性法律。要清理涉及外资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凡是同国家对外开放大方向和大原则不符的法律法规或条款,要限期废止或修订。”习近平总书记近期主持召开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六次会议时强调。

  改革开放以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外资三法”的出台,成为外资进入中国市场的重要遵循,既为对外开放有序进行提供了法律保障,也起到了有力推动作用。来自商务部的数据显示,2016年我国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同比增长5%,吸引外资金额同比增长4.1%。在全球跨境投资进入低谷的背景下,我国吸引外资逆势上扬态势明显。

  然而,随着外资深度融入中国经济发展,在既有法律法规中,一些内容由于长期未进行修订,已难以适应改革开放新形势。以“外资三法”为例,三部法律都包含企业组织与运行以及监督管理的规定,与公司法等相关规定存在“重叠区域”,由此容易带来法律适用的选择问题。

  法随世移、律与时变。加快建设开放型经济新体制,进一步降低市场运行成本,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外资营商环境,需要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及时清理、修订和完善。应加快统一内外资法律法规,制定新的外资基础性法律。比如2015年商务部就曾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迄今为止这一具有宏观引领性的法律还未“落地”。

  人们期待以更加完善的顶层设计,涤荡曾阻碍外商投资的“拦路法规”,开启外资利用法制化建设新阶段,推动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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