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孙阎河)继前阶段我市开展全面调查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销售和回收等有关情况后,日前,按照省环保厅相关要求,我市开始进一步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备案管理工作。
保护臭氧层,逐步减少直至停止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和使用是我国政府履行《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国际公约》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的庄严承诺,关乎我国政府的国际形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管理进行了明确要求,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及进出口实行总量控制和配额管理。《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中明确了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
市环保局要求,各县(市)区环保局要按照省环保厅《关于加强含氢氯氟烃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的通知》《关于开展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维修回收销毁等经营活动备案管理的通知》的要求,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备案企业,完成上年度备案材料的提交。其中,在省环保厅备案的企业须将上年度备案材料的纸质件提交省环保厅行政服务大厅。
该局明确指出,各县(市)区环保局要组织对辖区内涉及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和进出口等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执法检查,对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到位,并将检查情况报送市环境监察支队。同时,按照省环保厅要求,认真学习相关法律规章,提高对消耗臭氧层物质备案的认识,切实履行监管职责,严格落实备案制度,强化执法检查和监督管理,并将此项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安排专人负责,于每年2月10日前将上年度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维修回收销毁等经营活动的企业备案资料报市危辐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