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程贵忠、贺晓燕)一名学生在校园内因纠纷眼睛受伤,而学校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的赔偿义务。近日,博爱县法院执行法官晓以利害,最终说服校长,使案件顺利执结。
2015年9月23日21时许,在博爱县某中学上学住宿的刘某,因与同学发生纠纷眼睛受到伤害。后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不成,受害方诉至博爱县法院。2016年12月7日,法院判决某中学赔偿刘某26017.96元。判决生效后,该中学认为刘某的伤是其他同学造成的,学校不该承担责任,所以拒绝履行赔偿义务。今年6月27日,法院向被执行人某中学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要求其立即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是,被执行人仍然不愿意赔偿。执行干警找到该校校长,给其讲解了有关法律知识,并告知其拒不履行法院判决将承担严重后果,这不仅对学校影响不好,也会影响到其本人的声誉。8月8日,该校校长终于同意赔付申请人医疗费等费用,并于次日将赔偿款交给了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