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今年8月1日起施行。《条例》设定了许多切合当前统计工作实际、将有力推动统计事业发展的创新性制度。
强化统计责任担当
《条例》最为突出的特点,就是明确了与统计工作有关的各方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中的责任,把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贯穿到整个法律规范中。《条例》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明确本单位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责任主体。
完善统计管理体制
《条例》对《统计法》中规定的统计管理体制进行了细化。《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受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双重领导,在统计业务上以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领导为主,乡、镇人民政府在统计业务上受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统计业务上受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指导。
维护调查对象权益
《条例》把减轻调查对象填报负担和保护调查对象不因提供资料受到损害作为法律规范的重点内容。《条例》规定,统计资料能够通过行政记录取得的,不得组织实施调查;通过抽样调查、重点调查能够满足统计需要的,不得组织实施全面调查;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主要内容不得与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的内容重复、矛盾。为了保护调查对象权益,《条例》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应当依法严格管理,除作为统计执法依据外,不得直接作为对统计调查对象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得用于完成统计任务以外的目的。
推进统计公开共享
《条例》把推进统计制度方法公开、统计生产方式透明、统计调查成果共享、统计数据为全社会所用作为重点内容。《条例》规定,统计调查项目经批准或者备案的,审批机关或者备案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统计调查项目及其统计调查制度的主要内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公布主要统计指标含义、调查范围、调查方法、计算方法、抽样调查样本量等信息,对统计数据进行解释说明;国家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资料共享。
强化监督问责
《条例》对从事统计执法工作的人员提出了具体要求,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对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受理、核实、处理举报,明确了各种统计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本报记者杨仕智/文 市统计局/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