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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户外广告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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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篇4 2017 年11月21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设置户外广告需审批

作者:本报记者 张 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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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城市日趋商业化,违章设置户外广告乱象日益突出,严重影响城市市容形象。为进一步规范化管理户外广告,《焦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标志着我市户外广告管理由被动整治向主动管理转变。同时,《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市城管局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违章设置的户外广告主要包括楼体、墙体和橱窗广告等类型,档次低、内容俗。这些广告没有专人负责维护,设置一段时间后就会破损,存在安全隐患。而道路两侧商户设置的灯箱、标语横幅等小型户外广告更是不计其数,造成视觉污染,严重影响城市市容形象。城管部门曾多次在全市开展户外广告集中整治行动,特别是在今年的“四城联创”工作中,组织发动各城区和有关部门,拆除了困扰我市多年的众多大型户外广告。我市户外广告整治工作虽然取得了极大的成效,但依然存在反弹压力。目前,我市户外广告管理工作还处于被动的整治阶段,究其原因,主要是违法成本过低。《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一)规定: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以每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由于《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修正时间是在2003年,距今已14年,处罚金额较小,起不到矫正和威慑作用。而我市此次发布的《条例》,规定的处罚数额可以对违章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人起到震慑作用,有利于户外广告的规范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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