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中站区地税局在开展商业用房税收专项整治工作时,在纳税人自查阶段发现有大量的个体工商户的商业用房租赁信息都指向焦作市某商贸公司。该局管理分局调查人员将所有信息汇总后,计算该商贸公司应缴纳的地方各税,并与金税三期系统中该商贸公司已申报缴纳的税款进行比对,发现其出租商业用房未足额缴纳地方各税,随后对其进行了专项核查,责令其补缴地方各税合计38.94万元,加收滞纳金11.57万元,入库总计50.51万元。目前,该案已移交地税稽查部门,继续查处。
法律评析:
根据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单位出租商业用房行为应该缴纳营业税(2016年5月1日营改增全面实施后应该缴纳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税种,其中地方税务局负责征管的是营业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税费。营业税、房产税、印花税计税依据为租金收入,税率分别是5%、12%、1‰。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为出租商业用房占用的土地面积,单位税额为9元每平方米(2017年1月1日以前为10元每平方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的税额,税率分别为7%、3%、2%。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的方式,计税依据为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为25%,有所得时缴纳,亏损的不用缴纳。该商贸公司利用税务部门掌握信息不全面的漏洞,对其取得的收入未足额申报缴纳应缴纳的税款。此案已移交稽查部门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由于商业用房的出租方比较隐蔽,而且承租方多为个体工商户,一般不需要发票,所以出租方往往存在不申报或不如实申报的情况,且税务机关获取涉税信息的渠道又不完善。鉴于此,税务部门今后要充分发挥综合治税的作用,多方获取涉税信息,利用大数据的强大比对功能,对所有信息和数据进行比对,从中发现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维护税法的尊严,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