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我市的太行山猕猴和黄河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人们脑海里会浮现出猕猴跳跃、金钱豹出没、白鹭飞翔的画面。然而,什么是自然保护区?为什么要强化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该如何保护自然保护区?市林业局对此答记者问。
问:什么是自然保护区?
答:自然保护区,是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其中,在国内外有典型意义、在科学上有重大国际影响或者有特殊科学研究价值的自然保护区,列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我市基本形成了类型齐全、分布广泛的自然保护区网络。自然保护区较好地保护了重点珍稀野生动物、植物和生物多样性,发挥了涵养水源、防风固沙、保持水土、调蓄洪水、调节气候等生态功能,为我市生态安全作出了积极贡献。
问:强化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的意义?
答: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人类必须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必须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
自然保护区是习近平总书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论的重要践行地,是维护生态安全的核心基地,是开展科研教学的天然场所,是保存物种基因的重要宝库,是弘扬生态文化的重要途径,是需要世代传承、留给子孙后代享用的自然遗产。
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对于满足人民群众越来越迫切的良好生态需求,让全市人民群众生活在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环境之中,推进整个社会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对于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对于提高林业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焦作因煤而生、伴煤而兴,是典型的资源型城市。近年来,焦作市坚决贯彻绿色发展要求,明确提出生态立市战略,持续推进绿色转型发展,为城市穿上绿色盛装,让生态红利惠及百姓,为建设美丽中国作出应有的贡献。
去年9月,我市成功创建国家森林城市。今年3月10日,焦作市首部地方性法规《焦作市北山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正式实施。从此,焦作市北山治理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有法可依了。这些行动为我市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工作提供了保障。
当前,在环境污染防治攻坚的背景下,我市进一步强化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严厉打击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是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新发展理念的具体行动,是保护生物多样性、筑牢生态安全屏障、确保各类自然生态系统安全稳定、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有效举措。
问:该如何保护自然保护区?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十八条:自然保护区可以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
自然保护区内保存完好的天然状态的生态系统以及珍稀、濒危动植物的集中分布地,应当划为核心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除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经批准外,也不允许进入从事科学研究活动。
核心区外围可以划定一定面积的缓冲区,只准进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活动。
缓冲区外围划为实验区,可以进入从事科学试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以及驯化、繁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
原批准建立自然保护区的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围划定一定面积的外围保护地带。
该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其中,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八条: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因教学科研的目的,需要进入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
第二十九条: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编制方案,方案应当符合自然保护区管理目标。
第三十二条: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造成损害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围保护地带建设的项目,不得损害自然保护区内的环境质量;已造成损害的,应当限期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