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仙居男子吴某应邀参加聚餐,喝醉了酒被朋友独自留在车中,几小时后竟不幸身亡。意外发生后,吴某家属将当天聚餐的10人一起告上法庭,索赔30万元。近日,当地法院审结此案,认为张某作为饮酒邀请者,对酒后处于昏睡状态的吴某未尽到必要的帮助和关照义务,应承担一定的过失责任,赔偿吴某家属6万元,其他同饮者不承担赔偿责任。
作为成年人,酒后出现意外首先是自己的责任,这没有疑问。至于一起喝酒的人要不要承担责任,越来越多的判例表明,答案似乎是肯定的。难怪有人说:“喝酒有风险,聚餐须谨慎。”只要在一张桌子上吃饭,不论你劝没劝酒,不论事后有没有提醒其不要酒驾,一旦有人酒后出事,自己可能就难逃干系。而同饮者应尽的“注意义务”有很多,譬如劝阻、通知、护送、照顾等,总结起来一句话:不能让跟你一起喝酒的人出事,就算是拦不住,出了事也可能要担责。
对于“同饮者担责”的法律界限,法律没有特别明确的规定,多是按照《侵权责任法》第6条进行判决: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具体而言大概有四种情形:一是强迫性劝酒;二是明知对方不能喝还劝酒;三是未将醉酒者护送回家;四是未阻止酒驾行为。然而现实是复杂的,比如阻止其酒驾,当事人若不听劝怎么办?如果当事人承诺不开车,然后又偷偷酒驾怎么办?
此前的判例表明,作为同饮者,不仅要知道自己不能做什么,也要知道自己必须做什么。照顾醉酒者,通知其家人,这些既是道德问题,也是法律问题,既可以最大限度避免意外发生,也能在事后规避自身责任。只是,这些“注意义务”不应是无限的、模糊不清的,司法机关有必要尽可能详细地告知公众,做到了哪些可以不担责,而不是只要发生了意外就要“连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