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刘宇)近日,我市下达518.5万元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全市图书馆、群艺馆、文化馆和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免费开放后正常运转,并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支出。其中,中央补助427.5万元、省级补助45.5万元、市级补助45.5万元。
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等免费开放后,其人员、公用等基本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负担;开展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支出,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市级和县级美术馆、图书馆、文化馆以及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开展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所需经费,按标准由中央和地方各负担一半。其中,市级图书馆、文化馆补助标准为每馆每年50万元,县级补助标准为每馆每年20万元,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补助标准为每站每年5万元。
我市市级、县级图书馆、文化馆等免费开放补助资金地方负担部分,按照单位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担,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免费开放补助资金地方负担部分由省、市、县三级按2∶2∶6比例分别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