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1日,为“河南好人”撑腰的第一部法规——《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令人欣喜,让人振奋。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河南人一直在弘扬这个传统美德,英雄人物层出不穷,在浙江省温州市抡起自行车砸倒飞车抢夺歹徒的沁阳市小伙郭小亮,在广东省九江大桥坍塌事故中拦停过往车辆、阻止车辆跌进河中的太康县农民王文田,3次闯进火海救人、因全身98%的面积烧伤而英勇献身的方城县青年王锋……一个个响亮的名字,彰显了河南人疾恶如仇的铁血性格和勇于献身的无畏精神,他们用品德的光芒辉耀我们砥砺前行,用榜样的力量激励我们择善而从。
但是,一些“好人没好报”的个例,冷了人们的心。见义勇为均出现于突发事件之中,见义勇为者挺身而出的动力来自根植于内心的修养和为别人着想的善良,根本无暇顾及可能面临的危险和不可预料的后果,结果有个别见义勇为者陷入“流血又流泪”的无助困境,令有正义感的人们唏嘘不已。
在新时代,见义勇为不仅需要道德层面的褒扬和引领,更需要法律层面的保护和支持,正是在这种大背景下,《条例》应运而生。
《条例》对见义勇为人员的权益给予了最大程度的保护,免除其后顾之忧。《条例》规定:因见义勇为受伤的人员,其健康状况不适合在原岗位工作的,用工单位应当为其调换合适的工作岗位;非因法定事由,用工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关系。见义勇为人员在紧急救治期间的医疗费用,由医疗机构垫付,费用超过50万元,由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财政暂付。对被授予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人员或者其子女参加中考、高考时,依据有关规定给予优待;应征入伍、报考公务员、参加国有企事业单位招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等。这些规定的出台,有助于建立一种“守德者幸福、背德者不幸”“善有善报、恶有恶报”的德行和幸福统一伦理体系,对人们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巨大的引导作用。
河南“好人文化”底蕴深厚、多姿多彩,历届全国道德模范评选中,不乏来自河南的见义勇为模范、孝老爱亲模范、助人为乐模范、诚实守信模范、敬业奉献模范……叫响“河南好人”品牌,厚植“好人文化”滋生的土壤,需要更多来自法律层面的支持。继《条例》正式实施后,希望河南有更多闪烁文明之光、散发道德温度的法规出台,力挺“好人文化”,保护好人善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