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许昌男子贺某骑着二轮电动车行驶至许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一条道路时,未与其他车辆碰撞而自己摔倒在地,被人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家人认为该事故道路存在安全隐患,遂将该道路管理部门告上法庭。3月14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判决许昌市某区公路管理局承担20%的责任,支付受害人家属16万余元。
(据《华商报》)
对于该案,法院审理认为,在此次事故中,死者贺某未尽到谨慎驾驶的义务,道路瑕疵虽客观存在,但也并非突然出现完全不能避免,因此死者自身承担主要责任。同时,公路局作为事故发生路段养护单位,未履行合理限度内的管理义务,其对贺某的死亡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判决该路段公路管路局承担20%责任,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161596元。
现实当中,不少人骑电动车有过在道路上摔倒的经历。而骑电动车在道路上摔倒,除了与骑车人未尽到谨慎驾驶的义务有关之外,事发路段往往还存在一些明显的安全隐患。比如,有些道路上出现坑洞,但却未能及时得到修补,结果在光线不佳、视线受阻情形下,骑车人将车骑进坑内摔倒,有些骑车人甚至因此而造成较重的伤害。
而公路管理局作为道路管理部门,理当切实履行职责,及时对道路上包括坑洞在内的各类安全隐患予以消除,以保障道路使用者的安全。
骑车人因为道路存在安全隐患发生意外遭受伤害后,往往很少有人追究相关公路管理部门的责任,而是自己花钱进行治疗。而河南许昌该案判决带来了些许启示,随着公民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可能会有越来越多的人在道路存在安全隐患情形下遭受伤害后,追究相关公路管理部门的责任,各地公路管理部门唯有切实履行公路养护职责,及时有效地消除道路上的各种安全隐患,才能切实保障道路使用者的安全,也才能让自己免于被追究责任,免于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