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家乐福超市购物付款时,北京市民李先生用7枚纪念币支付,却遭到收银员拒收。李先生认为,超市的拒收行为妨碍了人民币的流通,侵犯了公民的货币使用权,遂将家乐福超市天通苑店起诉到法院。近日,此案在北京昌平法院东小口法庭公开审理,家乐福超市的代理律师在法庭上称,超市不具有识别纪念币真假的能力,故不能同意李先生的诉求。
这是一起较为特殊的交易纠纷,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纪念币的流通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纪念币是具有特定主题的限量发行的人民币,包括普通纪念币和贵金属纪念币。由此来看,纪念币亦属于人民币范畴,自然拥有支付、交易、流通等货币功能。
具体而言,普通纪念币与人民币具有同样的流通功能,其面额记入市场现金流通量,成为货币供应量的一部分。贵金属纪念币则只是象征性货币符号,其面值不代表真实价值,亦不记入市场现金流通量。相关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人民币”。可见,如果消费者拿普通纪念币进行支付,乃是合理合法行为,商家不应该拒收。
至于商家声称“不具有识别纪念币真假的能力”,虽然有其合理性,但并不足以成为拒收普通纪念币的理由。商家可以征求专家意见,可以向银行求教,如果一时来不及,又怕影响生意,则可以与消费者沟通,先登记下消费者的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并对纪念币进行拍照留存,以便事后识别真假。
该案提醒金融监管部门,应多宣传普通纪念币的流通细则,公布可用于流通的纪念币种类,并提供便利的查询、辨识方法,为有需求的商家和消费者提供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