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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这种行为很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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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这种行为很危险!
本报记者 付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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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据国内多家媒体报道,家住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观澜碧桂园小区的翟女士(化名)抱着3个月大的外孙女凡凡外出散步,凡凡被一个从天而降的苹果砸中头部,至今昏迷不醒。医生告知,凡凡右脑或失去所有功能。最终警方确定肇事者为一名11岁女童陈某,事发时其独自在家。

  高空抛物如此危险,在我市有没有这样的案例呢?

  日前,记者就此问题进行了走访。

  网友“蔚蓝”家住新区某小区,提起高空抛物的事,直到现在她还心有余悸。

  半年前,“蔚蓝”将爱车停在自家楼下,午休过后开车时,突然发现前挡风玻璃破裂,上面还有散落的水泥块儿。

  随后,“蔚蓝”找到小区物业处理此事,物业称这种事情管不了,问遍楼上邻居,无一家承认。最后,“蔚蓝”只能自认倒霉。

  无独有偶,家住某小区的网友“小青柑”也遇到过类似情况。

  前不久,“小青柑”在车库前打扫卫生,突然被楼上掉落的一个橘子砸中。经过了解,“小青柑”得知,家住3楼的一个2岁男孩独自在阳台上玩耍,将橘子扔至窗外,刚好砸在他的头上。好在问题不大,男孩家长及时向其赔礼道歉,但“小青柑”想想还是后怕:“如果扔的是其他东西的话,这后果可真是不敢想啊!”

  对于高空抛物造成损害的,如何划分责任?河南理工大学法制办主任张付领对此问题这样认为,一般责任认定存在三种常见情形。一是有明确证据(如监控录像)证明高空抛物的实施人,可依据《刑法》或《民法》规定可以认定相关加害人的责任。二是找不到具体加害人,受害人可以向所有可能加害的人追责。也就是说,即使没有抛物行为,除非能自证清白,否则作为业主将共同承担责任。这一情形主要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三是由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如大风吹倒树木的情形,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不承担责任。

  有网友提问,很多高空抛物是由小孩子引起的。那么,如果是未成年人抛物肇事,这个责任又当怎样承担和划分呢?

  “如果确定是未成年人实施高空抛物行为致人伤亡,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河南理工大学人文政法学院教授何红桥解释。

  何红桥说,如果未成年人主观存在故意,导致后果严重,则可能涉嫌刑事犯罪,按照其年龄不同,《刑法》规定处罚也不同。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应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未成年人与成年人责任一样,所以父母要教育、引导自己的孩子不乱扔东西。

  网友“苹果粉”说:“高空抛物绝不是不文明这么简单,它具有非常大的危险性,而且也是一种违法行为。”

  网友“牵牛花”说:“楼层越高,从楼上抛下来的物体的冲击力会越大,因此不要高空抛物。”

  网友“乐逍遥”建议:“成人要看管好孩子,也要管好自己,讲文明,勿做危险伤人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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