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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出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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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8 年4月11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山阳区法院
发出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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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郭嘉莉)近日,山阳区法院依法发出一份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被申请人李某殴打、威胁、恐吓、辱骂申请人闫某及其亲属。据悉,这是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以来,该院发出的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申请人闫某与被申请人李某系夫妻关系。闫某称,两人是在婚恋介绍中心认识的,不到半年时间便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李某暴戾的性格在婚后不久就暴露出来了。

  在闫某坐月子期间,李某不但不关心照顾闫某,反而因一点儿小事就辱骂、殴打闫某,给闫某的身体和精神造成了很大伤害;李某还让其大姐多次到闫某单位闹事,败坏闫某名声;李某多次到闫某的父母家中辱骂闫某的家人,并经常半夜打电话威胁、恐吓闫某及其亲属。因李某的言行对闫某的工作、生活和人身安全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和威胁,闫某依法向山阳区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请求禁止李某实施家庭暴力。

  负责该案的承办法官冯爱萍根据闫某身上的伤情、口述申请和走访闫某邻居了解的情况,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书,裁定从人身安全保护令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禁止李某殴打、威胁、恐吓、辱骂闫某及其亲属;禁止李某骚扰、跟踪闫某及其亲属。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作出后,该院依法向李某送达,并告知其违反禁令的法律后果。冯爱萍告诫李某,如果不按人身保护令履行法律义务,继续殴打、威胁、辱骂闫某,骚扰闫某的亲属,法院将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将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闫某提起刑事自诉,以其有能力履行人身保护令法律义务而拒不履行,同样追究其刑事责任。

  听了冯爱萍的训诫后,李某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违法,并承诺一定会遵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内容,不再骚扰闫某及其亲属的生活。

  冯爱萍说:“人身安全保护令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撑起了‘保护伞’。当事人不论是在离婚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还是在日常生活中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的危险,都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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