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郭嘉莉)申请人某担保公司与被执行人某玻璃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按时给付货款,申请人起诉至武陟县法院,法院判决被执行人应给付货款570万余元。判决生效后,该玻璃公司仍未履行义务,该担保公司近日向武陟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秦科发现,该玻璃公司的法人和实际负责人并不是同一人。“原来的实际负责人董某某是法人董某的哥哥,董某某管理公司的时候,公司还勉强可以维持。但是,不久前董某某因病去世,公司由董某管理。由于经营不善,该公司出现了资不抵债的情况。”秦科说。
秦科多次利用查控系统对该玻璃公司的公共账户、税务、基本户等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在实地调查中,我们发现该玻璃公司不只欠申请人一家的钱,还有许多外债,原有的厂房和生产车间也都被别的公司占用。”秦科说,由于该公司是股份制,涉及许多股东,所以也没有办法追加法人董某为被执行人。
该公司表面风光,其实早已债台高筑,对外欠下高额债务,是名副其实的“僵尸企业”。因此,该案属于“执行不能”案件,依法被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