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郭嘉莉)去年,苏某交通肇事,造成一死一伤。马村区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苏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附带民事原告卢某各项损失共计47万余元。
2016年8月18日,苏某驾驶重型仓栅式货车行驶时,撞到赵某驾驶(后载卢某)的无号牌电动二轮车,造成赵某当场死亡、卢某受伤。经鉴定,卢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事故发生后,苏某家属赔偿被害人家属5000元,并委托被害人家属出售肇事车辆。之后,苏某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卢某于2017年10月13日向马村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马村区法院受理此案后,承办法官夏啸对苏某进行网上查控,查明苏某在金融机构无任何存款,除肇事车辆外没有其他车辆、证券、土地、房屋等财产可供执行。随后,夏啸又对苏某的家庭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发现苏某是一个普通农民,无固定经济来源,妻子在家务农,还有老人和孩子需要照顾,属于当地的贫困户,家里仅有的一辆车辆(肇事车辆)也已委托被害人家属出售,家境十分困难。由于委托被害人家属出售的车辆为肇事车辆,出售极其困难。而苏某已被刑事羁押,案件自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自始至终无财产可供执行。
该案被执行人苏某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案件赔偿数额巨大,而肇事车辆只投保了交强险,难以支付巨额赔偿金;加之被执行人被判刑,家庭生活困难,确无偿还能力,法院依法穷尽一切措施仍无法执行到财产,属于典型的交通肇事类“执行不能”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