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鸢飞戾天者,望峰息心;经纶世务者,窥谷忘反”“踏破青山人未老,风景这边独好”“会当凌绝顶,一览众山小”……东风骀荡、姹紫嫣红,正是人们趁着大好春光外出踏青旅游的好时节。亲朋好友、同事网友之间,通过微信群、微信朋友圈约起来,去领略春日美景的曼妙、聆听大自然的心跳、触摸每一朵花儿的绽放是再平常不过的事情了。
近日,社会上一些组织、机构也把微信公众号、微信群或微信朋友圈当成牟利的平台,通过召集和组织网友进行旅游活动,然后收取费用,这不但涉嫌违反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同时也把参与其中的网友置于各种未知的风险当中。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应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而微信参团旅游,更多的则是借助微信的社交功能,通过同旅游业者的沟通及交易,获取旅游服务费用,看似便利,却缺少了线下的合同签订环节、第三方交易平台监管和保障环节及旅游经营责任的保险等制度的监管。
没有取得组织旅行的资质,却大张旗鼓地组织旅游活动,从市场竞争的行为上说,对那些正规的旅行社形成一种不公平的竞争关系,属于恶意竞争;从旅行者的权益而言,因为微信旅游组织者没有获得业务许可,其间各种行为均欠规范,一旦参与者在旅游中发生意外事故,游客的安全、权益将无法得到有效保障,事后维权也会陷入相互推诿扯皮之中,从而让游客黯然神伤、委屈连连。
面对“互联网+”催生出来的微信组团旅游这一新生事物,文化旅游部门必须具备底线思维,不能让其游离于监管之外,很有必要对其进行严格规范。客观讲,微信组团旅游能满足大众出游的差异性和独特性,也有着传统组团旅游不具有的方便和快捷等优势,但因一直处于粗放、野蛮式的成长,各地已经出现了一些问题。因此,尽快摸清其规律、出台行为准则条规,给其套上“缰绳”,才是题中之意、要紧之事。
微信组团旅游当下是非常通行的模式,规范之前需要厘清组织者是否存在赢利性,如果只是AA制旅游活动,不存在组织者的从中牟利,那么也不能限制消费者的自由权利。微信组团旅游应行者有“缰”,游客更须谨慎选择出游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