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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充当老赖的“于正们”受到惩戒
□史洪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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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北京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京法网事”披露,因余征(于正)拒绝履行法院判决中“向陈喆(琼瑶)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义务,陈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对此案强制执行,在《法制日报》上刊登判决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余征承担。

  闹得沸沸扬扬、尽人皆知的于正抄袭案,在法院的强制执行下终于暂告一个段落。但是该案所折射的人民法院在制裁老赖方面心有余而力不足的尴尬现状,应当引起大家重视。

  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必须得到执行,这是维护法律权威、体现司法尊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正常社会秩序的应有之义。因为,法律的权威主要通过司法和执法得以落实,任何一份生效裁判都是对法律进行严格适用的结果,对生效裁判的执行就是对法律的遵守。如果说,生效裁判可以被人随意无视,甚至沦为废纸,那法律的权威必然被严重损害。于正作为一个拥有团队和助手甚至法律顾问的知名人物,不可能不知道这些常识。

  但于正之所以敢无视生效裁判,抗拒执行,主要还在于制裁措施不得力,以至于当老赖的违法成本太低。根据报道可知,案件自1月12日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多次通过电话、司法专邮、微博、上门寻找等方式联系于正均未果,直到3月8日,于正的委托代理人才到法院接受谈话。执行工作中的“人难找”凸显无疑。而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当于正拒不执行登报道歉义务时,执行法院只能替代其在报纸上刊登公告。于正无非是承担公告费而已,并未承担当老赖的法律成本。

  这样一来,可能大多数承担赔礼道歉义务的被执行人都会在对比之下选择当老赖。因为,如果他们主动在媒体上刊登道歉公告,名声和面子都输了;硬抗下来的结果不过是法院刊登相关公告,自己承担公告费。这也就是说,左右都是被执行人承担公告费,拒不执行也并没有什么严重后果,反而能赢得拒不认输的“面子”,何乐而不为?梳理类似报道可知,邹恒甫侵犯名誉权案、郭敬明抄袭案等,败诉者均明确表示不会主动履行赔礼道歉义务,对法律的蔑视态度一目了然。

  可以肯定地说,当承担赔礼道歉义务的被执行人拒不履行道歉义务,需要法院替代其在刊登道歉公告或裁判内容时,其已经属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了。按照相关规定,对这种老赖行为,法院有权对其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者,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甚至可以将其列入失信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反观于正,却没有因老赖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名人效应下,这极有可能产生负面示范效应,让更多被执行人采取拖延、逃避的态度,而不是积极主动地承担义务。

  相关部门理当清醒地认识到,对违法失信现象的放纵不会让行为人自觉悔悟,只会加剧法律权威丧失,致使社会秩序失守。于正抄袭案不能止于法院替代其刊登道歉声明了事,我们有必要追究其当老赖的法律责任,让其为不尊重司法的行为付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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