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李新和)近日,市民政局下发《关于试行促进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就业脱贫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就业脱贫制度,鼓励低保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人员通过主动就业实现自我解困,
《通知》指出,市民政局将建立低保与就业联动机制,参加就业或灵活就业、自主创业和外出务工的低保对象,可主动申请享受就业成本扣减待遇。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从其本人的实际收入中按当地同期低保标准的30%比例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对于实现就业的主动申报就业成本扣减的低保家庭,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并且低于低保标准1.5倍的还可享受3个月的“低保渐退”优惠政策。例如一户享受城市低保的四口之家,如果家庭一名成员有工作,月工资为1800元,按照当前我市城市低保标准500元计算,该家庭享受低保金200元。新政执行后,本人主动申请就业成本扣减,可按照30%的比例扣减就业成本,每月可增加150元的收入,即家庭可获得350元低保金。如果该家庭一成员月工资2500元,家庭人均月收入为625元,高于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1.5倍,为保持其家庭就业的稳定性,可继续享受3个月的低保待遇,从第四个月退出低保,在“低保渐退”期间享受150元就业成本扣减优惠政策。如果该家庭一成员月工资2800元,家庭人均月收入为700元,高于低保标准1.5倍,不享受就业成本扣减优惠政策,按程序退出低保。
《通知》规定,对于就业上岗后不主动、及时、如实向社会救助管理机构申报收入状况的,经乡镇(街道)定期核查家庭收入超过低保标准不符合条件的当月停发低保金,不享受就业成本扣减和“低保渐退”政策,并追缴从收入变化当月之后所享受的低保金。
为避免“养懒汉”现象和鼓励低保对象本人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法定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积极就业,《通知》强调,低保对象本人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法定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且未就业(在校就读学生除外)的,除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有老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人或单亲家庭中有未成年子女(成年但正在接受全日制教育的子女)等家庭唯一劳动力需要照顾照护其他家庭成员等特殊情况外,连续享受低保待遇不得超过6个月,累计不得超过36个月。除特殊情况外,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有关部门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或不参与产业发展、转移就业、异地搬迁等脱贫措施等,民政部门依法依规减发或停发其最低生活保障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