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办理低保需要哪些条件?
答: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项基本条件。持有我市常住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规定条件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申请低保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常住户籍所在地乡镇(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其向户籍所在地乡镇(办事处)提交低保书面申请及其相关材料。乡镇(办事处)对申请对象进行入户调查和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然后由村(居)民委员会协助组织民主评议,乡镇(办事处)根据入户调查、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民主评议等情况,对申请家庭是否给予低保提出建议意见,并及时在村(居)民委员会设置的村(居)务公开栏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乡镇(办事处)将相关材料和意见报送县民政局。县民政局根据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进行入户抽查,并提出审批意见,进行公示。符合条件的纳入低保并进行永久公示,发放低保证,从审批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金,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申请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