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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环境攻坚办转发《河南省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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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环境攻坚办转发《河南省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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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孙阎河)昨日,记者从相关部门获悉,为加强餐饮服务单位油烟污染防治,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日前,市环境攻坚办专门转发了《河南省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市政府环保督导组严格遵照执行。

  据了解,《办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餐饮油烟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将餐饮油烟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攻坚工作,建立健全餐饮油烟污染防治和管理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建成区内餐饮油烟的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城市建成区以外的餐饮油烟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其他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餐饮油烟管理工作。各餐饮服务单位是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应切实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实施污染治理工作,并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在污染防治方面,《办法》要求,餐饮服务业发展及空间布局规划应当符合环境功能区和污染防治要求,不得在居民住宅楼新开办餐饮服务场所,现有餐饮服务场所要逐步与居民住宅楼分离。餐饮服务单位选址应当符合城镇规划、环境功能、饮食卫生和环境保护等要求,同时与周边自然和人文景观相协调。餐饮服务单位宜集中设置,规划配套的餐饮服务单位应设在商业服务业区域内,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档案室等场所的主体建筑内不应设置产生油烟污染的餐饮服务单位。禁止在住宅楼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禁止在未经审批、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在监督管理方面,《办法》明确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内餐饮服务单位油烟污染进行专项整治。各级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并有权对违法违规排放餐饮油烟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各级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和完善餐饮服务业环境保护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方式。接到举报后,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登记、核实处理。对实名举报的,应将查处结果反馈给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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