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5月29日10版)
37.问:普查清查工作的目的是什么?
答:摸清工业企业和产业活动单位、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生活源锅炉和市政入河(海)排污口等调查对象的基本信息,建立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基本单位名录,为全面实施普查作好准备。
38.问:普查清查工作的原则是什么?清查对象有哪些?
答:按照“应查尽查、不重不漏”的原则,对各级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全部工业企业和产业活动单位、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生活源锅炉和市政入河(海)排污口逐一开展清查。
39.问:普查清查工作的要求有哪些?
答:登记地址和生产地址不在同一区域的,按照生产地址进行清查登记。
有多个生产地址的工业企业或产业活动单位,按照不同生产地址的清查顺序依次编号并分别进行清查登记。
涉及不同行政区域的,按照地域管辖权限分别进行清查登记。
同一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同时涉及工业生产、规模化畜禽养殖或集中式污染治理的,分别归入相应类别进行清查登记。
地方各级普查机构可根据需要扩大清查范围或增加清查内容。
40.问:工业企业和产业活动单位的清查范围是什么?
答:清查范围包括《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采矿业、制造业以及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的全部工业企业,包括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各类工业企业,以及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但实际从事工业生产经营活动、产生或可能产生污染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
2017年12月31日以前新建的企业或单位,已验收的和尚未验收但已造成事实排污的均须纳入清查范围。
41.问: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清查范围是什么?
答:普查范围是养殖规模为生猪年出栏量≥500头、奶牛年末存栏量≥100头、肉牛年出栏量≥50头、蛋鸡年末存栏量≥2000羽、肉鸡年出栏量≥10000羽的全部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42.问: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的清查范围是什么?
答:清查范围包括集中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和污水的单位。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焚烧厂以及以其他处理方式处理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的单位。
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危险废物处置厂和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处置厂包括危险废物综合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焚烧厂、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和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厂等;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包括医疗废物焚烧厂、医疗废物高温蒸煮厂、医疗废物化学消毒厂、医疗废物微波消毒厂等。
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和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其中,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指通过管道、沟渠将乡或村污水进行集中收集后统一处理的、设计处理能力≥10吨/日(或服务人口≥100人,或服务家庭数≥20户)的污水处理设施或污水处理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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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环保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