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中国公民和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登记
办理程序:申请、初审、审查、颁证
申领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
申报材料:
收养人申请并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理:1.收养申请书;2.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3.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4.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5.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子女状况证明;6.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要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7.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8.公安机关出具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9.不能生育的还应提交不能生育的医学证明。新 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