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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州市人民法院
判处一起寻衅滋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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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邓帆)近日,被告人张某、李某、孙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孟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不等。

  2017年12月12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李某、孙某3人在孟州市会昌街道将台街一家饭店吃饭时,3人酒后无故对同一饭店内吃饭的胡某、夏某进行殴打。经鉴定,胡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案发后,张某、李某、孙某3人主动投案,与被害人胡某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取得了对方谅解。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2010年7月30日,曾因强行索取他人现金,被拘留12日;2017年3月6日,又因其为他人赌博提供条件,再次被罚款500元。

  孟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李某、孙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3名被告人的行为系共同犯罪。综上,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张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被告人李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被告人孙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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