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孙阎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和《关于开展淀粉工业和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的公告》等要求,即日起,市环保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重新组织开展淀粉工业、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许可证的申请与核发工作。
据介绍,市环保部门将在今年9月20日前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农副食品加工工业——淀粉工业》(HJ860.2—2018)、《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农副食品加工工业——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HJ860.3—2018)等要求,完成全市淀粉工业、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许可证的申请与核发工作。屠宰及肉类加工、淀粉行业企业取得全国统一的新排污许可证后,原有的排污许可证自行作废。淀粉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范围为,具有以谷类、薯类和豆类等含淀粉的农产品为原料生产淀粉(乳),或以淀粉(乳)为原料生产淀粉糖(糖醇除外),变性淀粉,淀粉制品(粉丝、粉条、粉皮、凉粉、凉皮等)等生产行为的排污单位;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范围为,具有畜禽宰杀,畜禽肉制品加工和副产品加工(天然肠衣加工、畜禽油脂加工)等生产行为的排污单位以及专门处理屠宰及肉类加工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
据了解,此次由市环保局负责全市排污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以及辖区内实行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和管理工作。另外,负责对年加工能力15万吨玉米或者1.5万吨薯类及以上的淀粉生产,或者年产能1万吨及以上的淀粉制品生产(含发酵工艺的淀粉制品除外)的排污单位,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对年屠宰生猪10万头及以上、肉牛1万头及以上、肉羊15万头及以上、禽类1000万只及以上的屠宰及肉类加工的排污单位,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同时,除实施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外,其他纳入2015年环境统计的淀粉和淀粉制品生产的排污单位,则实施排污许可简化管理;其他屠宰及肉类加工的排污单位实施排污许可简化管理。各县(市)区环保部门则负责对本辖区内实行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核发企业基数摸底、指导督促填报、核发进度调度以及申报资料预审等工作。
该局相关负责人强调,各县(市)区环保部门要在原有的排查基础上,继续开展企业调查摸底,全面掌握本辖区需要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淀粉、屠宰及肉类加工企业数量,明确本辖区内排污许可证核发目标任务、实施计划。各级环保部门要在门户网站主动公开申请时限、办理部门、受理时间、联系方式、审批流程、申报材料等相关事项。市环保局已将淀粉工业、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培训视频发送至各县(市)区环保部门,下一步将根据情况安排培训;各县(市)区环保部门也要组织本辖区内相关企业进行培训,使相关企业全面掌握许可证申请和核发要求。另外,各县(市)区环保部门要严格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和淀粉工业、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的要求,指导企业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试行)》,并要求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到核发机关申请排污许可证。同时,要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及技术规范等要求,进一步完善排污许可证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等工作程序,向符合排污许可证申报条件的企业一次性告知所需材料和办理流程,并在规定期限内对企业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对于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尽量一次性告知企业需修改完善的内容,减少企业申报次数,提高排污许可证核发效率和核发水平。
为确保按时保质完成此次排污许可证的核发任务,市环保局将继续实行周调度、月通报制度,于8月13日起每周调度各地淀粉工业、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许可证核发情况。因此,各县(市)区环保局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制度,做到职责明晰,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