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孙阎河)为加强自动监控数据的规范化应用,依法合理处理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超标行为,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和省环保厅《关于废止河南省污染源超标自动监控数据认定规则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日前,市环保局专门下发通知,在全市进一步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超标数据应用工作。
为明确分工、加强配合,市环保局要求,由该局环境监控部门负责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的审核流转,每天审核自动监控数据超标情况,并在每天17时前编制《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超标预警日报》,注明当月累计实际超标次数,分别移送该局大气环境管理部门、水环境管理部门、环境监察部门、环境监测部门、环境应急管理部门,各部门则按照各自的职责将自动监控数据纳入应用管理。同时,该局大气环境管理部门和水环境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管理整治措施,环境监察部门负责组织查处,环境监测部门负责制订监督性监测计划,环境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纳入应急管控应用。对因自动监控设施运维不到位、故障频发导致的非实际超标情况,由环境监控部门对排污单位实施约谈或警告,并督促整改。而各县(市)区环保部门自接到《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超标预警日报》10个工作日内,要将监督性监测或比对监测及查处情况,按气、水类别分类,分别报送至市环保局大气环境管理部门、水环境管理部门,并由这两个部门负责督促各县(市)区环保部门落实超标日报查处,每周汇总查处情况以及将汇总结果上报相关领导。
该局相关负责人强调,为严厉打击超标排放行为,所有由自动监控设施反映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实际超标的污染源,一律依据省环保厅《关于废止河南省污染源超标自动监控数据认定规则的通知》相关规定依法查处,并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采取限停产措施。大气污染源同一排放口自动监控数据1个月内第一次超标1倍(含1倍)以上的限产30%,第二次超标1倍(含1倍)以上的限产50%,第三次或限产期内超标1倍(含1倍)以上的责令停产整治;水污染源1个月内第一次超标1倍(含1倍)以上的限产30%、第二次超标1倍(含1倍)以上的限产50%、第三次或限产期内超标1倍(含1倍)以上的责令停产整治。
据悉,为强化部门联动,强力查处超标排放企业,该局要求环境监测部门与环境监察部门联动,增加对自动监控数据超标企业的监督性监测和比对监测频次,各县(市)区环境监测部门对辖区内所有在线设施数据超标的污染源原则上也要实施监督性监测或比对监测,若实测的污染物浓度超标,则由环境监察部门依法查处。大气自动监控数据连续超标24小时、水自动监控数据连续超标3天以上的,由市级环境监察部门和环境监测部门现场督促当地环境监测部门与环境监察部门开展监督性监测或比对监测,并从严、从快查处;相应管理部门还要将监测超标数据纳入限停产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