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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法院:坚决打赢扫黑除恶这场硬仗
通报三起黑恶典型案件
手握“尚方宝剑” 取证畅通无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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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8 年9月19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手握“尚方宝剑” 取证畅通无阻
——看温县法院如何在全市首推律师调查令
作者:本报记者 郭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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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查取证权是律师执业生涯中的基本权利;对律师来说,没有相关证据,就无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然而长期以来,调查取证难一直困扰着律师行业,有的律师甚至不得已只能放弃相关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很难得到保障。

  今年6月27日,温县法院和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工商局、县住建局、县人社局联合出台了《民事诉讼律师调查令的实施办法》,赋予律师新的办案“神器”——律师调查令。调查令能够及时、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权益,打通律师调查取证难的“任督二脉”,使律师在代理民事诉讼案件方面获得了更大的优势和便利,被律师界人士称为律师的“尚方宝剑”,有力推动了温县法院民事诉讼工作的顺利开展。

  难题:

  律师自行取证曾“寸步难行”

  《律师法》规定,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没有得到真正落实。

  “《律师法》中没有明确指出接受调查的单位或个人对律师调查的协助义务,让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无法得到保障,往往会导致有理无据、最终败诉,直接影响了司法公正。”温县法院副院长夏宁群说。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证据在诉讼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调查难、取证难,往往出现明明有理的当事人最后却输了官司,从而导致当事人对律师的能力及司法的公正产生误解。对于在实际工作中自行调查取证遇到的困难,执业律师也深有感触。新潮律师事务所律师周胜利说:“我感受最深的就是立案难,有些时候我们律师往往不能按照法院的要求提供立案信息。在过去,我们自行到相关职能单位调取证据时,可以说是‘寸步难行’,有的单位对于律师的合法取证往往不予配合,‘我们只认法院’成了这些部门最常见的借口。”

  “比如说民间借贷案件,当事人往往用小名,村里人都知道他叫张四(化名),他的借条上写的也是张四,但他身份证上可能不是这个名字。出现这种情况,法院是明确要求提供当事人的准确信息,而律师去公安机关调查当事人信息时,由于档案管理的需要,一律不允许调查。”周胜利告诉记者,对待诉前财产保全方面,阻碍也比较大,每次去调查取证土地、车辆、房产等有形资产时,相关职能单位都要求提供立案证明,可律师是需要调查取证后法院才予以立案,这就造成案件无法继续往下进行。

  夏宁群说:“现在法院案多人少现象十分严重,通过法院去调查取证,不但会影响案件的进度,也会对司法资源造成一定的浪费。”

  新规:

  律师自行取证有了“通行令”

  “去年,温县法院组织召开了两次律师座谈会,我在会上都提出了要适时推出律师调查令。”周胜利说。同时,作为县人大代表的周胜利,还向温县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建议,进一步推动了律师调查令的出台。

  “温县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温县法院民事审判、执行工作的实际,制定出台了律师调查令。”夏宁群介绍。

  据介绍,律师调查令是指民事诉讼程序中当事人的代理律师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时,可以就本院管辖、审理、执行的案件在立案、审理、执行阶段向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

  律师调查令可分为三个阶段使用:立案阶段,代理律师应当在接受当事人委托后正式登记立案之前申请律师调查令,申请调查的证据限于对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住所地、婚姻状况、不动产信息以及公安部门处理的纠纷处警信息,包括报案记录和接处警信息;案件审理中,代理律师应在案件受理后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律师调查令;执行阶段,代理律师应当在执行终结前申请律师调查令,申请调查的证据限于被执行人履行本案义务所需财产状况的证据。

  这个调查令到底有多大威力?记者了解到,温县法院发布的《民事诉讼律师调查令的实施办法》规定,律师可持调查令代表法院进行调查取证。

  持调查令的律师可向特定单位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包括:自然人户籍信息、流动人口登记信息、婚姻登记及配偶基本信息、社会保障情况等;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工商登记信息、股权结构、经营资质、公司规章制度、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记录、股东名单、出资情况、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个体工商户个人基本信息等,涉及商业机密、个人隐私的除外;自然人或企业名下不动产的登记状况、设定抵押的相关信息,特定不动产的登记状况、设定抵押的相关信息;特定建设工程的规划许可、中标通知书、中标备案合同的相关信息;自然人或企业名下机动车所有权登记、抵押权登记、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及保险赔偿情况的相关信息等。

  “调查令在赋予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同时,也作了相应规定:律师必须依法申请调查令,并严格按照操作流程执行调查令内容。‘尚方宝剑’是要保护好每一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夏宁群说。

  意义:

  律师、当事人、法院多赢

  “律师调查令有助于司法效率和司法公正的提升。”夏宁群说,本来法院就存在案多人少的矛盾,如果大量调查取证由法院来完成,不仅浪费司法资源,也不利于保证法官的中立地位。如今,有了律师调查令,当事人的代理律师就可通过正当渠道获取证据,让律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方式得到保障和支持,也可以帮助法院准确查明案件事实,实现每一起案件都能得到公平、公正、公开审理。

  律师调查令能够给当事人的取证活动提供必要的辅助,减少取证过程中的各种阻力,保障当事人收集诉讼所需证据的程序上的权利,从而充分参与诉讼程序,契合程序正当性理论的内在要求。

  “有了调查令,我们就等于有了‘通行令’,可以为当事人提供‘点对点’的定制服务。这不但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帮助法院准确查明了案件事实。”周胜利表示,调查令是为民所用,律师们为温县法院的做法纷纷点赞。

  周胜利给记者举了个例子。拿治安伤害案件来说,调查令出台之前,公安部门往往只能提供一个报警记录,但上面只有报案电话、时间、原因等简单的信息,不具备立案或审理的条件。现在,拿着调查令,律师就可以调取详细的出警记录、调查资料等,提高了案件的准确性,减轻了法院非审判中心的事务性工作量。

  在韩某起诉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周胜利申请向温县一号路停车场调取事故车辆施救费存根,因为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在医院、事故科、家里多处奔波,造成施救费发票原件丢失。按照以往的处理,法院要么不予认定复印件的效力,要么审判法官得去停车场进行调查,造成严重的诉讼资源浪费。周胜利申请后当即获批调查令,并持证去停车场调查。停车场工作人员见到调查令后十分配合,立即查阅存根,并在复印件上加盖了印章证明属实。此证据在诉讼中被依法采信,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得到了充分保障,也减轻了审判法官的事务性工作负担。据了解,今年8月份以来,周胜利在立案和审理阶段均申请了律师调查令,获批后,成功调取了诉讼所需的证据。

  除了立案和审理阶段,律师调查令也拓展到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中。“法院执行力量本身就不够,如今可以借助律师队伍,帮助法院查人找物,变相扩充了法院执行队伍,不仅有助于补强法院执行力量,高效解决执行难,同时也提高了执行的透明度,让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有了更深的了解,有效避免了申请执行人认为法院消极执行产生的信访案件,让当事人知道执行案件存在执行不能的情形。”夏宁群说。

  “在大城市中,律师在执行阶段协助执行员调查被执行人信息财产,已经成为标准配置。律师调查令的出台,有望使温县20余名律师积极参与执行信息调查,成为法院‘编外执行员’,从而拓展法院的执行之臂!”周胜利深有感触地说。

  律师调查令是加强阳光司法、提升司法公信力的体现,是当事人权利的一个延伸,也是律师权利的保障,它打通了从法庭到律师再到被调查单位的通道,避免了司法资源的浪费,赋予律师更多的主动权和程序参与权,可以有效缓解司法资源供给不足的矛盾,促使权利主张人积极举证,督促证据持有人配合持令人依法收集证据。今后,温县法院将继续加大对律师调查令的宣传力度和推广力度,使调查令的作用发挥到极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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