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版:焦作民政月刊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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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子女的有关政策及办理程序(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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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子女的有关政策及办理程序(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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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送养人应当提交的证明材料:

  1.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2.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

  3.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家庭困难证明;

  4.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正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5.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残疾的证明;

  6.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婴儿、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

  7.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其他需要说明的:

  1.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应当提交2张2英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送养人应当提交2张2英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或者单人照片;

  2.收养人、被收养人、送养人(被收养人生父母)应同时到场。

  办理时间、时限:

  冬季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夏季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15:00-18:00

  受理地址、电话:

  受理地址:焦作市人民路中段889号市政大厦911房间 (0391)3568533

  投诉电话:(0391)3568533

  收费标准:不收费

  焦 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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