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老年人权益保障以及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行动的原则,坚持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与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相结合。
第四条,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满足老年人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助、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龄化程度相适应的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并鼓励社会投入,使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福 彩
《政策小知识》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