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孙阎河)为进一步强化全市货运企业机动车环保管理,提高货运企业机动车污染防治规范化管理水平,减少车辆污染物排放,改善城区大气环境质量,日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货运企业柴油车污染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等相关要求,市环保局出台了《焦作市货运企业机动车环保黑名单制度(试行)》(以下简称《制度》),适用对象和范围为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登记注册的货运企业。
《制度》规定,相关企业应强化所属运输车辆污染物排放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指定专人负责运输车辆信息和企业内部环保监管工作;应建立企业所属车辆环保管理台账,详细登记每台车辆的基本信息、排放标准、污染控制装置安装使用情况和维护保养记录,及时更新车辆信息;应定期开展所属车辆污染物排放的自检自查工作,建立自检自查档案,并组织安排所属车辆配合环保部门做好机动车停放地监督抽测工作;如所属车辆出现机动车环保违法行为的,应积极主动按照整改要求,进行车辆维修治理并复检,同时配合环保部门督促落实对机动车环保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工作。
据了解,市环保局还将定期对货运企业机动车环保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车辆日常环保管理、道路抽测、停放地抽测、遥感监测超标、被举报冒黑(蓝)烟和油品等其他有关事项。同时,市环保部门还将每月评比一次,每周对核实的道路抽测、停放地抽测、遥感监测、群众举报的污染物排放超标车辆和冒黑(蓝)烟车辆、油品超标等内容进行统计,并通过媒体曝光。货运企业要积极整改并在一周内向环保部门提交复检报告单,市环保部门将未提交复检报告单的车辆进行统计,超标车辆较多的(前10名)货运企业纳入当月黑名单。
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市环保部门还将对纳入黑名单的货运企业予以通报曝光,并列入环保重点监管对象;通报后未整改的车辆也将纳入环保黑名单;连续两次纳入黑名单的货运企业,对企业负责人进行公开约谈并曝光;对纳入黑名单的货运企业,环保、交通部门将予以重点监管、跟踪整改,确保货运企业整改、车辆维修治理落实到位。
为落实《制度》,我市还要求各货运企业加强车辆的内部管理,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车辆管理制度,做好车辆日常维修保养工作,积极探索符合本单位实际的机动车污染防治管理模式,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格禁止不符合规定的车辆上路行驶,严格要求驾驶员正常操作。公安、交通和环保部门要按照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安排,加强联合执法,对道路行驶运输车辆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严格监督检查,对检测不合格的车辆责令限期治理,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罚。环保部门要对道路抽测、遥感监测超标排放及群众举报冒黑(蓝)烟和油品超标车辆所属的货运企业实施重点监管,并不定期组织上门抽检。另外,环保部门还将定期把道路抽测、停放地抽测、遥感监测超标排放及群众举报冒黑(蓝)烟和油品超标车辆所属的货运企业信息,抄送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对不按要求进行检测、整改的运输车辆,实施联合惩戒。